1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p>
15%
政策是如何规定的?/p>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p>
(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规定?/p>
“一?/p>
2019
?/p>
10
?/p>
1
日至
2021
?/p>
12
?/p>
31
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
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
,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p>
15%
政策?/p>
?/p>
二?/p>
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p>
比重超过
50%
的纳税人?/p>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p>
《销售服务?/p>
无形资产?/p>
不动产注释?/p>
(财
税?/p>
2016
?/p>
36
号印发)执行?/p>
2019
?/p>
9
?/p>
30
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
2018
?/p>
10
月至
2019
?/p>
9
月期间的销售额(经
营期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
2019
?/p>
10
?/p>
1
日起适用加计抵减
15%
政策?/p>
2019
?/p>
10
?/p>
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p>
自设立之日起
3
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
15%
政策?/p>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
15%
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
以后年度是否适用?/p>
根据上年
度销售额计算确定?/p>
?/p>
2
、无住所个人取得数月奖金如何确定所得来源地?/p>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p>
(
财政?/p>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p>
)
规定?/p>
“一、关于所得来源地
(
?/p>
)
关于数月奖金以及
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规定?/p>
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本条第
(
一
)
项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
的,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
归属于境?/p>
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p>
;
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p>
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
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p>
为来源于境内的工
资薪金所得?/p>
具体计算方法为:
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乘以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属工?/p>
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之比?/p>
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的境内外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p>
所得的?/p>
应当先分别按照本公告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然后再加总计?/p>
当月来源于境内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收入额?/p>
本公告所称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p>
年终加薪?/p>
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
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