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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中买赠行为的判定(各地税局口径?/p>
【税务实务?/p>
近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遵从指引,涵盖了?/p>
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该指引的“政策规定”也可以?/p>
为是广东国税的营改增口径?/p>
整体而言,广东国税的“口径”较为宽松,也符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本
文摘引其中房地产部分关于赠送行为的判定,结合其他省市口径做比较?/p>
析?/p>
一、买房送家?/p>
对于买房送家电营改增口径基本一致,广东国税的口径也认为不需要视?/p>
销售。买房送家电是一种营销模式,开发商目的在于卖房,如果是单纯?/p>
赠送则需要视同销售?/p>
对于买赠行为,营改增口径中几乎都是从视同销售的角度进行分析。从所
得税的角度来讲,
买赠需要对收入进行公允价值的拆分?/p>
技术上比较繁琐?/p>
就增值税而言?/p>
考虑到销售不动产和动产适用不同税率?/p>
其实也不好拆分?/p>
而且对于房地产销售来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销售金额就确定了,
财务人员估计也很难接受从中拆分一小块金额出去,导致计税金额、发?/p>
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p>
对此,山东国税的口径是“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适用?/p>
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这是一种可参考的便捷做法?/p>
二、买房送物业费
买房送物业费营改增口径基本也一致,广东国税的口径也是认为不需要视
同销售?/p>
但海南国税在《海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