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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p>
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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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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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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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p>
《中华人民共和国?/p>
法通则》?/p>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p>
(
试行
)
》等?/p>
法解释以及其他有关法规?/p>
规章的规定,
结合司法实践?/p>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当?/p>
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中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的一般规?/p>
1
.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应当坚持公司形态法定,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确定、维持、不变,
股权平等,资本多数决定,公司自治等公司法原则?/p>
2
.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应当注重维护公司社团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衡平各方主体的利益,
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重视行政规章的参照适用?/p>
二、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类型和诉讼主体
(
一
)
股东权纠?/p>
3
.股东权确权纠纷?/p>
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p>
应列股东与公司为诉讼主体?/p>
股东之间?/p>
股东与公司以外的?/p>
三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公司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p>
4
.股票及出资证明书交付请求权纠纷?/p>
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股票,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p>
(
《中华人?/p>
共和国公司法?/p>
(
以下简称《公司法?/p>
)
第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p>
)
5
.股份转让侵权纠纷?/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