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总结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属于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三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p>
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p>
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
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p>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p>
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
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建筑业预计总成
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形成的合同预计损失,不属于实际发生?/p>
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p>
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p>
依据国税?/p>
[2010]156
号规?/p>
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p>
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
0.2%
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
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p>
缴?/p>
三、会计处?/p>
建筑服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规定,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合同收入包?/p>
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