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1
?/p>
1983
年春,被?/p>
A
?/p>
B
随其父在野外开垦了一块荒地,种植土豆等蔬菜以解决家中吃菜问题?/p>
分析提示
:该案例的核心问题是荒地的归属权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可以了?/p>
我国法律关于荒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的规定。该案所涉案例虽然发生时间较早,但是不影响大家对相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因为关于荒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从土地管理法到新的物权法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p>
2
?/p>
1993
?/p>
11
?/p>
23
日,原告
(
乙方
)
与被告土地局
(
甲方
)
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p>
分析提示?/p>
虽然当地政府有关于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中有关于“受让方不履行合?/p>
的,出让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所支付的定金及出让金不予退还”的规定,但本案中原告交付的
400
?/p>
元中有一部分属于出让金,因此应当看作部分履行了合同,而非“不履行合同”。被告土地局不能以原
告未履行合同为由,对其定金及出让金一律不予退还。法院应当判决土地管理局退还出让金,但对于?/p>
金部分则不予返还?/p>
3
?/p>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p>
(1996)
厦门初字?/p>
2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黄振煌与第三人陈和基原?/p>
1985
?/p>
1
?/p>
1
日共承包县后村委?/p>
50
亩场地种植经营,双方签订一份合同书,每年承包款?/p>
3000
元,承包
期为
30
年,
分析提示?/p>
法院判决依据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
相关规定,承包方享有补偿权?/p>
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给予承包人公平合理的补偿?/p>
4
?/p>
原告等诉称:原告居住的楼房,底层为被告所有,二层以上的产权为原告等所有。被告擅自在
其底层拆改装潢,为架设夹层而深挖屋内地面将基础梁暴露在外,用膨胀螺栓把槽钢固定在楼房框架?/p>
四周墙体上,明显加大了楼房主体的负荷?/p>
分析提示?/p>
法院的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p>
根据?/p>
《物权法?/p>
70
条?/p>
71
条?/p>
84
条?/p>
85
条?/p>
91
条?/p>
92
条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既是相邻权人,又是对楼
体框架相连部分的共有权人。被告对楼体框架和墙体四周等共有部分进行处分,应该取得全体共有权?/p>
的同意。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处理,也应该以不影响相邻方的权益为限。本案中被告虽有批准证明,但
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是在严格监督下按照批准的施工质量标准组织施工的?/p>
所以被告应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由被告对受损的楼房主体结构和给排水系统采取补救加固措
施?/p>
5
?/p>
2003
?/p>
6
月,王某与李某出于投资的目的,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出租给张某,
租金收益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p>
分析提示?/p>
根据《民法通则?/p>
78
条和《物权法?/p>
101
条的规定?/p>
《合同法?/p>
230
条规定,共有权人和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共有权人的优先购买权利是物权上的
优先权,承租人的权利是债权上的优先权,物权优先于债权,基于物权的优先购买权就优先于基于债权
的优先购买权,所以同等条件下,共有权人的优先购买权利优先?/p>
6
?/p>
A
?/p>
B
是夫妻,有一子一女甲和乙?/p>
A
?/p>
1992
?/p>
12
?/p>
30
日死亡。在
1991
?/p>
5
?/p>
30
日登记的
房地产资料中有权利人?/p>
A
的房产,即陈家宅
10
号,建筑面积合计
127
平方
M
,但其中没有记载土地?/p>
用的状况?/p>
分析提示?/p>
B
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p>
本案属于共有权物的替代后的分割问题?/p>
A
?/p>
B
共同共有房屋陈家?/p>
10
号,其中
A
?/p>
B
各拥有二分之一的权利,属于
A
的二分之一?/p>
A
死亡后发
生继承,?/p>
B
、甲和乙按份共有
。关于两套新安置房屋,应看作原来陈家?/p>
10
号的替代物,
B
首先?/p>
有二分之一的权利;其次,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另外二分之一的权利由
B
?/p>
甲和乙三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按份继承,各享其中三分之一的权利?/p>
对于甲修复房屋所用的资金?/p>
取得新房的差价补贴同样由
B
、甲和乙按权利分额承担义务?/p>
7
?/p>
2001
?/p>
4
?/p>
13
日,某号
601
室的朱某与物业公司办妥入户装修手续后,开始对自己的房子进?/p>
个性化装修,在外阳台内贴了深红色面砖?/p>
分析提示?/p>
法院判决合法?/p>
专有所有权人与一般所
有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应该是相同的,即具有绝对性、永久性和排他性。专有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具?/p>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对于侵犯专有部分权利的,有权提出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赔偿损?/p>
等民事请求。但是,专有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的时候,为了全体建筑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利益其也应?/p>
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对建筑物的不当毁损,未按照专有部分的本来用途和使用目的予以使用,随?/p>
改变通过专有部分的电线、水管、煤气管道等。本案朱某在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阳台内贴上红色面砖?/p>
是一种个性化装饰,是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而非对外墙的损坏,没有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p>
8
?/p>
张女士、古先生及其女儿从美国回来后购置某号
201
室的一套房屋,一家三口是该房的房屋共
有权人,某物业管理公司为该居住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p>
分析提示?/p>
在住宅使用公约未作明
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业主不具有约束力?/p>
所谓的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p>
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享有
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它不但是财产关系,更主要的是管理关系,也是与专有所有权、共有权所有权?/p>
密结合而不可分割的一种永续权。其表现为具有表决权、参与制定规约、选举及解任管理者等,同时承
担相应的义务?/p>
随着建筑物向高空和多层发展,建筑物内部结构愈来愈复杂,各区分所有人之间?/p>
关系也随之而复杂化,因而完全由法律、法规来规定各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内部管理关系,看来是十分?/p>
难的。最好的办法是借鉴国外的经验,要求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下,由各区分所有人成立一个自治?/p>
的管理团体组织。通过这个组织,召开全体所有人大会,订立规约,设置常设性的管理委员会,管理?/p>
常事物,并解决因使用专有部分、共有权部分而产生的纠纷?/p>
一般来说,如果章程、协议无特别规定,那么每个成员所享有表决权利大小应与专有部分在整个建筑物
中占有的份额相联系?/p>
本案张女士作为该小区的成员权人,在公约未明确统一规定阳台封闭?/p>
模式、规格和材料的情况下,有权决定自己家阳台的装修风格?/p>
9
?/p>
原告开发建造的京银大厦和被告开发的中商大厦相距
8M
?/p>
1995
?/p>
10
?/p>
26
日,京银大厦开工打
桩时,中商大厦做基坑围护?/p>
分析提示?/p>
该判决主要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第
83
条对相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