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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难点问?/p>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p>
?/p>
137
条专设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p>
但是?/p>
由于刑法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规定得过于概括,致使司法
实践中在适用刑法规定处理各种复杂的案件时遇到了不少困难?/p>
因此?/p>
就有必要根据刑法?/p>
137
条规定的精神,对该罪犯罪构成进行研究?/p>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的认?/p>
根据刑法?/p>
137
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单位,即建设?/p>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其他单位不成为本罪的主
体。但由于刑法规定,在上述单位犯本罪时,应受刑罚处罚的只能?/p>
上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因此,本罪的主体也包括建设单位、设?/p>
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发生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
接责任的人员。因此,准确认定本罪的主体范围,应当注意以下两个
问题?/p>
(一?/p>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范围的认定
第一,本罪中的单位是否限于具有法定资格或者依法成立的单位?对
于该问题,刑法第
137
条并未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却大量存在建?/p>
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便擅自决定工程上马,以及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甚或根本就不是依法设立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