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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本办法自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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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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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起施行
第一?/p>
为加强对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p>
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p>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p>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p>
法?/p>
第二?/p>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p>
其房屋和其他地上
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p>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
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其他?/p>
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执行?/p>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p>
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
执行?/p>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
建设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
第三?/p>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
导。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p>
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征地拆?/p>
机构具体组织实施?/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