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吸取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与社会法学都是研究第三法域中的法律现象,介于公法学与
私法学之间的学科。在我国法学界,虽然作为社会法学重要组成部分
的劳动法学的研究先于经济法学,但作为社会法学整体的研究却晚于
经济法学,尤其是鲜见社会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回顾和总结我国
经济法学研究的曲折历程,既有可贵的经验,更有深刻的教训。反?/p>
和吸取其教训,对于社会法学的发展,特别是刚刚起步的社会法基础
理论的构建,具有重要价值?/p>
一、研究对象的范围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问题,存有窄、宽两种范围和是否承认经济法?/p>
独立法律部门两种选择。窄者以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为研究对
象,主要研究经济法部门内的法律问题,而对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
门的关系,大多在部门法总论层次给予研究。这虽然有助于集中资?/p>
探索经济法的原理和构建经济法的制度,但不利于将经济法放在法律
体系中展开研究。宽者以关于经济的法为研究对象,其中否认经济?/p>
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认为,所谓经济法学就是研究各个传统法律部
门中涉及经济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跨越传统部门法学的学科,主
张把散见于各个传统法律部门中的经济法律问题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专
门和系统的研究;而在承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的研究实践
中,唯恐经济法失去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故对研究范围多作窄的?/p>
择,忽视了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未能把以经济法为核心的
整个法律体系作用于经济建设这一主题作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所
以,不仅经济法学与相关部门法学如何沟通的问题至今未能解决,?/p>
且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作用于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所处的核心地位?/p>
能得到论证?/p>
社会法学以社会法为研究对象,不过社会法的外延可作多种理解?/p>
?/p>
1
)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法,有的限定为劳动法或社会保障法?/p>
有的限定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2
)作为法律群体的社会法,即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