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抑或另行起?/p>
【裁判要旨?/p>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p>
案外人无权再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p>
执行程序当事人之?/p>
达成的和解协议,
其本身并不具有公法上确认执行标的物权利归属的效力?/p>
在确认和解协?/p>
履行完毕的执行裁定对标的物权利归属未作认定,且执行案外人无法通过执行异议之诉?/p>
济,亦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其提起另案确权诉讼的权利?/p>
【基本案情?/p>
再审申请?/p>
:
西部重工公司?/p>
被申请人
:
华兴电力公司?/p>
被申请人
:
华兴金锋公司?/p>
2009
?/p>
6
?/p>
23
日,西部重工公司与华兴金锋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p>
,约定由?/p>
部重工公司向华兴金锋公司供应设备若干
;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之时转移,但买受人未履
行支付价款义务的?/p>
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p>
西部重工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
但华兴金锋公
司未向西部重工公司足额支付货款?/p>
华兴金锋公司因与华兴电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p>
经兰州中院审理后作出
?/p>
2012
?/p>
兰民二初?/p>
?/p>
35
号民事判决,判决由华兴金锋公司向华兴电力公司偿还借款及赔偿损失共?/p>
2469.
61
万元?/p>
2013
?/p>
1
?/p>
26
日,华兴金锋公司与华兴电力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p>
,将包含本案西部
重工公司所供设备中的若干抵偿给华兴电力公司?/p>
2013
?/p>
1
?/p>
31
日,该院作出?/p>
2013
)兰
法执字第
41
号执行裁定书,确认华兴金锋公司与华兴电力公司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
华兴电力公司申请,裁定(
2012
)兰民二初字?/p>
35
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履行完毕?/p>
2013
?/p>
6
?/p>
23
日,西部重工公司向兰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兴金锋公司与华兴电?/p>
公司返还合同设备或支付合同欠?/p>
2550400
元及违约金、利息约?/p>
300
万元左右?/p>
【一、二审情况?/p>
兰州中院一审裁定认为,华兴电力公司取得本案西部重工公司所供设备是经生效裁定书
确认的事实,西部重工公司若认为(
2013
)兰法执字第
41
号执行裁定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裁定书?/p>
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p>
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p>
:
驳回西部重工公司的起诉?/p>
西部重工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甘肃高院提起上诉?/p>
甘肃于作出二审裁定认为,本案主要问题?/p>
:
本案讼争设备被兰州中院(
2013
)兰法执字第
41
号执行裁定执行给华兴电力公司后,西部重工公司追索该执行标的物,应当向作出该裁
定的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p>
还是可以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提起确权之诉?/p>
根据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七条?/p>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p>
显然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第三人撤销之诉?/p>
?/p>
部重工公司却依据物权法?/p>
侵权责任法提起确权之诉,
显属不当?/p>
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是正
确的。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p>
:
驳回上诉,维持原
裁定?/p>
【最高院再审审查情况?/p>
西部重工公司不服二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p>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西部重工公司申请再审理由成立,裁定提审本案,并?/p>
2015
?/p>
12
?/p>
2
日作出民事裁定。该裁定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西部重工公司对《工矿产品购销?/p>
同?/p>
项下的设备是否有权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
主张其民事权利?/p>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