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
一、当事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调
(一)本次司法解释,注重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p>
1
、平衡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权?/p>
立法及以往司法解释对原告的撤诉,仅考虑到了撤诉一方的程序利益,而忽视了
其他当事人的程序利益?/p>
此次司法解释在此方面作出了努力?/p>
第一审撤?/p>
(司解第
238
条)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第二
审撤诉(司解?/p>
338
条)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p>
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应当一并裁定撤销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p>
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程序(司解?/p>
410
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p>
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p>
经其他当事人同意?/p>
且不损害国家?/p>
公共?/p>
他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一并裁定撤销原判决。撤回起诉后,一审原告重复起诉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p>
2
、平衡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p>
?/p>
1
)举证时限制?/p>
1
)视为未逾期:司法解释第
101
条第
2
款: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
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p>
2
)采纳逾期证据但予以程序性制裁。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
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但应当予以制裁:训诫、罚款、承提对方当事人的费用?/p>
3
)证据失权适用的限制。司法解释第
102
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p>
供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p>
?/p>
2
)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p>
司法解释?/p>
232
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此为司法解释所增加?/p>
,原
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p>
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同理适用?/p>
?/p>
3
)二程序中当事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调
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p>
326
条:
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之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p>
重审;第
327
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p>
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p>
尊重当事人程序处分权?/p>
?/p>
328
条:二审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p>
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p>
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
判;?/p>
329
条:一审判决不准许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