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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

 

一、当事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调

 

(一)本次司法解释,注重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p>

 

1

、平衡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权?/p>

 

立法及以往司法解释对原告的撤诉,仅考虑到了撤诉一方的程序利益,而忽视了

其他当事人的程序利益?/p>

此次司法解释在此方面作出了努力?/p>

第一审撤?/p>

(司解第

238

条)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第二

审撤诉(司解?/p>

338

条)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p>

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应当一并裁定撤销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p>

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程序(司解?/p>

410

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p>

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p>

经其他当事人同意?/p>

且不损害国家?/p>

公共?/p>

他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一并裁定撤销原判决。撤回起诉后,一审原告重复起诉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p>

 

2

、平衡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p>

 

?/p>

1

)举证时限制?/p>

 

1

)视为未逾期:司法解释第

101

条第

2

款: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

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p>

 

2

)采纳逾期证据但予以程序性制裁。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

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但应当予以制裁:训诫、罚款、承提对方当事人的费用?/p>

 

3

)证据失权适用的限制。司法解释第

102

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p>

供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p>

 

?/p>

2

)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p>

 

司法解释?/p>

232

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此为司法解释所增加?/p>

,原

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p>

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同理适用?/p>

 

?/p>

3

)二程序中当事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调

 

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p>

326

条:

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之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p>

重审;第

327

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p>

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p>

 

尊重当事人程序处分权?/p>

?/p>

328

条:二审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p>

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p>

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

判;?/p>

329

条:一审判决不准许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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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

 

一、当事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调

 

(一)本次司法解释,注重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p>

 

1

、平衡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权?/p>

 

立法及以往司法解释对原告的撤诉,仅考虑到了撤诉一方的程序利益,而忽视了

其他当事人的程序利益?/p>

此次司法解释在此方面作出了努力?/p>

第一审撤?/p>

(司解第

238

条)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第二

审撤诉(司解?/p>

338

条)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p>

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应当一并裁定撤销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p>

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程序(司解?/p>

410

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p>

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p>

经其他当事人同意?/p>

且不损害国家?/p>

公共?/p>

他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一并裁定撤销原判决。撤回起诉后,一审原告重复起诉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p>

 

2

、平衡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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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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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视为未逾期:司法解释第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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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

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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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但应当予以制裁:训诫、罚款、承提对方当事人的费用?/p>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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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p>

供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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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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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p>

232

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此为司法解释所增加?/p>

,原

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p>

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同理适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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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程序中当事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调

 

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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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条:

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之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p>

重审;第

327

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p>

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p>

 

尊重当事人程序处分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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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条:二审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p>

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p>

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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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条:一审判决不准许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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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

 

一、当事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调

 

(一)本次司法解释,注重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p>

 

1

、平衡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权?/p>

 

立法及以往司法解释对原告的撤诉,仅考虑到了撤诉一方的程序利益,而忽视了

其他当事人的程序利益?/p>

此次司法解释在此方面作出了努力?/p>

第一审撤?/p>

(司解第

238

条)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第二

审撤诉(司解?/p>

338

条)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p>

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应当一并裁定撤销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p>

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程序(司解?/p>

410

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p>

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p>

经其他当事人同意?/p>

且不损害国家?/p>

公共?/p>

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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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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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视为未逾期:司法解释第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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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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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失权适用的限制。司法解释第

102

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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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p>

232

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此为司法解释所增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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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程序中当事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调

 

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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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条:

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之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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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p>

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p>

 

尊重当事人程序处分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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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条:二审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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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条:一审判决不准许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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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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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

 

一、当事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调

 

(一)本次司法解释,注重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p>

 

1

、平衡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权?/p>

 

立法及以往司法解释对原告的撤诉,仅考虑到了撤诉一方的程序利益,而忽视了

其他当事人的程序利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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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撤?/p>

(司解第

238

条)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第二

审撤诉(司解?/p>

338

条)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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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程序(司解?/p>

410

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p>

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p>

经其他当事人同意?/p>

且不损害国家?/p>

公共?/p>

他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一并裁定撤销原判决。撤回起诉后,一审原告重复起诉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p>

 

2

、平衡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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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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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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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但应当予以制裁:训诫、罚款、承提对方当事人的费用?/p>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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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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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p>

232

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此为司法解释所增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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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p>

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同理适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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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程序中当事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协调

 

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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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条:

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之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p>

重审;第

327

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p>

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p>

 

尊重当事人程序处分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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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条:二审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p>

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p>

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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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一审判决不准许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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