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p>
担若干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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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北京市高级法院经济?/p>
发布时间?/p>
2002-12-05 09:41:48
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下落不明、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因?/p>
济纠纷被起诉到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依法保护?/p>
权人的利益,确保审判工作效率和裁判的社会效益,是民商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p>
我院?/p>
1999
年下半年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p>
(以下简称《解答》)中,对诉讼主体问题作了一些相应的规定,解决了当时审判?/p>
践中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
体,不仅呈现多元化,且其设立、消亡、重整等多种形式的更替更加复杂多变。诉?/p>
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再次成为新形势下民商审判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此,高院
经济庭对此进行专题调研,多次组织三级法院主管庭长及北京市民商理论研讨组成?/p>
进行探讨,找出问题,研究对策?/p>
一、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p>
1
.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问题的困?/p>
这一困扰主要源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处理上的混乱。对于企?/p>
(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我们在《解答》中要求采取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处理案
件。二审诉讼中出现此问题,则发回重审,由一审变更或追加当事人。其实质是以?/p>
业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作为判断企业法人资格是否存在的标准之一。但是,最高人
民法院(
2000
?/p>
23
号《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
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
2000
?/p>
24
号《关于企业法?/p>
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确立了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
的诉讼主体地位,打破了过去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确认企业终止的传统观念。加之审
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对此问题的认识尚不统一,因此具体操作上也较混乱。有的案?/p>
依然依据《解答》的意见处理,而有的案件则已开始适用最高法院复函的精神?/p>
2
.企业清算责任的承担?/p>
现有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复函等,对企业清算主体、清算责任等规定
较为原则。《民法通则》及其贯彻意见只原则性地规定了法人的清算组织。《公司法?/p>
对于公司的解散、清算作了相对详细的规定,但是,其适用范围有其局限性,仅适用
于《公司法》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公司法》出台于
1993
年,
规定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需要,当前有关公司解散、清算等一些新情况也未?/p>
在《公司法》中充分反映?/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