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p>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p>
发布单位?/p>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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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沪高法民一
[2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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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p>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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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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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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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p>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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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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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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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p>
(二)第十一条(一)项规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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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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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于司法解释(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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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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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
事人主张的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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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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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p>
1
、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p>
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p>
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
、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
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
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
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
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p>
3
、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
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p>
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p>
4
、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p>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
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p>
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p>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p>
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
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
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p>
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p>
归夫妻共同所有?/p>
二、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对破产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
有的具体数额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p>
或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着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