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p>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
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制定本规定?/p>
第二?/p>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是指集中停放充电的电动或?/p>
助动功能的电动两轮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自行车的停放充电场所?/p>
包括室内
(含?/p>
上、半地下和地下)、室外(含露天或有顶棚无围护结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场所?/p>
第三?/p>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规划建设时应同时规划电动
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居住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p>
每户应不小于
1.0
?/p>
2.0
?/p>
?/p>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选址和平面设计,
应合理确定位置?/p>
防火间距?/p>
消防设施等,并结合电动自行车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p>
因地制宜、经济适用?/p>
第四?/p>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p>
验收的新建?/p>
扩建?/p>
改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p>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
计审核?/p>
验收或备案?/p>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p>
验收或备案的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p>
第五?/p>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确定位置,单独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
放充电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规定。室外电动自行车
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p>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p>
不应妨碍?/p>
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p>
临墙搭建的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场所应选择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墙体。确有困难的,应采用非燃材料封堵?/p>
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p>
第六?/p>
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p>
不应占用?/p>
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p>
不应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p>
严禁在居住建筑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p>
(二)场所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p>
1.2m
的实体墙或设置耐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