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第一?/p>
总则
第一?/p>
为进一步规范南通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
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的精神,结合江苏省环境保护?/p>
《关于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本规定?/p>
第二?/p>
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种
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p>
限?/p>
第三?/p>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严格实行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p>
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p>
第四?/p>
本规定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以系数制计算,若系数叠加乘以基数后罚款额高于法定罚?/p>
额上限的按上限计,低于法定罚款额下限的按下限计?/p>
按本规定计算出的罚款额四舍五入到千元?/p>
第五?/p>
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增加系数,从重处罚:
(一)两年内因类似环境违法行为受过环保行政处罚的系数?/p>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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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系数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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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处罚单位属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或重点整治行业的系数加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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