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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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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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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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定》已ç”?/p>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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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日新闻出版总署ç¬?/p>
2
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è‡?/p>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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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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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施行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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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宗æ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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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六月十八æ—?/p>
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实æ–?/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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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ï¼?/p>
推进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作以下修改ï¼?/p>
一、第六条ç¬?/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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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修改为ï¼?/p>
“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ä»?/p>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çš?/p>
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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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七条第二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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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修改为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
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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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八条ç¬?/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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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修改为ï¼?/p>
“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
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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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九条第三款第
(
å…?/p>
)
项修改为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
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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