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p>
作者:蒋志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李剑、罗霞: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属于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较强,
且审判经验有限,审判思路尚欠成熟,给案件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近几年,人
民法院受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也上升较快?/p>
然而,
现行?/p>
《中?/p>
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
2001
年公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p>
仅规?/p>
了案件的受理、管辖和诉讼中止等程序性问题。因此,为及时、正确审理侵犯植
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p>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p>
时起草出台了《规定》。该《规定》共
8
条,全文涉及以下主要问题?/p>
一、《规定》制定的法律依据
关于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法律规定只有
1997
年国务院发布的《条例》,
属于行政法规?/p>
除此之外?/p>
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
在其他现行法律中甚至未涉?/p>
到植物新品种的概念?/p>
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法规的适用能否进行司法解释?/p>
有不同观点的争论?/p>
?/p>
前,
由于审判工作的亟须,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条例的问
题,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补充和完善是适宜的。虽然《规定》的首部和条?/p>
中没有列明引?/p>
《条例?/p>
作为该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p>
司法解释的名称也采用?/p>
“若干规定”的称谓,但《条例》是该司法解释起草的主要法律依据,各地人?/p>
法院不但在学习和理解《规定》的同时要理解和贯彻《条例》的各项规定,而且
在具体适用法律时,还应当引用《条例》的有关条款?/p>
二、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利害关系人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p>
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p>
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p>
业?/p>
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
?/p>
虽然《条例》对品种权的利害关系人的诉权进行了规定,但是《条例》对“利?/p>
关系人?/p>
的范围未作界定,
给审判实践适用法律带来了困难?/p>
为了便于各级人民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准确掌握植物品种权人的利害关系人?/p>
保障其诉讼的权利?/p>
?/p>
照现行的专利法等司法解释?/p>
《规定?/p>
第一条对品种权人的利害关系人和不同利
害关系人的不同诉权作出了界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