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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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债权人撤销权制?/p>
作者:李崇
来源:《大经贸?/p>
2017
年第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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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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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在民法中多次出现。它在民法具体制度中表示何种意义,债权人撤销权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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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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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般意义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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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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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同一意义,是我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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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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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要厘清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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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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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
在民法具体制度中的意义,台湾学者的研究比较深入,大陆学者只有杨立新、王伟国在其论文
中涉及此问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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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一语,在民法上的意义,总计有五,分别简介如下:一为本来意义之撤销(一般撤
销)是指使法律行为已生或将生之效力消灭之意思表示,换言之,即法律行为业已发生效?/p>
的,由特定人加以否认而使之与未发生效力相同,至于将发生的效力,也因加以否认而使之不
再发生。二是撤回,有些法条用语,使用撤销一词,但实际上,是在法律效果未发生以前,为
达到防止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实质上为撤回。三是特殊的撤销,例如赠与的撤销,即使意?/p>
表示没有瑕疵,仍然可以为撤销。四是裁判上的撤销,是指由法院以公的意思表示,使已发生
效力的法律行为否定其效力,例如詐害行为的撤销。五是非私法上的撤销,是指由法院所为的
撤销一定的行为或处分,性质上是公法上的撤销。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宣告的
撤销。虽然一般而言所说的撤销,往往指本来意义上的撤销,而不提其他意义上的撤销,但?/p>
本来意义上不同的撤销也是存在的,不能混淆。债权人撤销权中的撤销即是其他意义上的撤销
的一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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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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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p>
rev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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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对先前所为之行为的撤回。虽然该?/p>
义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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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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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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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区别,却也揭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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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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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p>
—?/p>
使已经生效的行为复归无效?/p>
前述学者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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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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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的见解,揭示了民法中各种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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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差异:或是撤销对象的区别,
或是行使撤销权主体的不同,或是法律后果的差异,而没有透过这些差异,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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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差异背
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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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同,因此笔者并不赞同上述梅仲协先生的看法,将民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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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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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含义统一为:
撤销是指撤销权人溯及地消灭生效行为效力的意思表示?/p>
每一个制度的背后都有一定的基础,或是生活的经验,或是某种价值诉求,此种基础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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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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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分析,该权利以及在此基础上构建的制度体现了如下理念?/p>
1.
国家干预主义
以亚?/p>
·
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人本身是自私的,正是基于对个人利益的狂?/p>
追求,才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因而其主张应通过经济的内在规律(看不见的手)调节主体的行
为,政府不应过多的干预。这是自由经济的理论基础。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和
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调节作用有时显得软弱无力,特别是面对全?/p>
性的经济危机时,自由放任的理念往往被人诟病。凯恩斯主义无疑是在对自由放任经济理论的
反思中产生的,强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因为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因为人的自私性与逐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