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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èŠ?/p>
安全教育的重要æ€?/p>
安全教育是增加职工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它与增加和改善安全卫生防æŠ?/p>
设施的物质措施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要改善劳动条件,消灭伤亡事故,必要安全设施å›?/p>
然不可少,但它不是唯一的措施,必须搞好安全思想和技术教育,使他们真正了解国家和行业
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熟悉安全技术知识,认清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ï¼?/p>
自觉地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法令与规章制度ã€?/p>
第二èŠ?/p>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æ�?/p>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ï¼?/p>
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å®?/p>
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ã€?/p>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å®?/p>
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ã€?/p>
第四十五æ�?/p>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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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ã€?/p>
第四十六æ�?/p>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æœ?/p>
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ã€?/p>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ç«?/p>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ã€?/p>
第四十七æ�?/p>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ï¼?/p>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
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ã€?/p>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
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ã€?/p>
第四十八æ�?/p>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
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ã€?/p>
第四十九æ�?/p>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è§?/p>
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ã€?/p>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æ�?/p>
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ã€?/p>
第五十一æ�?/p>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ï¼?/p>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