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
管理规范(试行)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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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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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62
次会议通过ï¼?/p>
2008
å¹?/p>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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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日公布施行)
第一ç«?/p>
总则
第一æ�?/p>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工作,保证管理人依法å…?/p>
正高效履行职责,确保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å�?/p>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ã€?/p>
、最高人民法院ã€?/p>
关于审理企业
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ã€?/p>
、最高人民法院ã€?/p>
关于审理
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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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é™?/p>
《关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
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ã€?/p>
等司法解释以及ã€?/p>
深圳
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ã€?/p>
的有关规定,在本院制定的《破
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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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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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结合本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实践,制定本规范ã€?/p>
第二æ�?/p>
管理人履行职责应当注重政治效果、社ä¼?/p>
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ã€?/p>
第三æ�?/p>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履行谨
慎合理、及时有效管理的义务ã€?/p>
第四æ�?/p>
管理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自己
的身份或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