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p>
招股说明书责任保?/p>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书、批单及其它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鉴于已缴付应缴
保险费并基于订立本保险合同基础的投保书,保险人与发行人达成如下协议?/p>
1.
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之承保范围仅针对在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并依照保险合同
要求通知保险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并且,本保险合同之承保范围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p>
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p>
1.1
被保险自然人的招股说明书责任
每一被保险自然人因针对其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而遭受的不可补偿损失,保险人?/p>
以赔偿?/p>
1.2
发行人补?/p>
发行人因针对任一被保险自然人或附加被保险人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而遭受的可补
偿损失,保险人予以赔偿?/p>
1.3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责?/p>
发行人因针对其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而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予以赔偿?/p>
1.4
附加被保险人的责?/p>
附加被保险人因针对其提出的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而遭受的可补偿损失,保险人予以赔
偿。本承保范围不适用于上述“发行人补偿”项下承保之损失?/p>
2.
定义
2.1
“附加被保险人”指本保险合同之批单所载之任何自然人或机构?/p>
2.2
“共保比例”指保险合同中载明之比例?/p>
2.3
“抗辩费用”指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由第三方收取的在对招股说明书赔偿请求进行调
查、抗辩、和解或诉讼过程中由被保险人发生或代表其发生的合理费用?/p>
2.4
“雇员”指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受雇员工;“雇员”不包括任何?/p>
(1)
独立承包人;
(2)
?/p>
问;
(3)
外部律师或会计师?/p>
(4)
借调人员;或
(5)
代理人?/p>
2.5
“可补偿损失”指?/p>
(1)
发行人已经补偿或预付的被保险自然人的损失,或发行人被获准、被要求向被保险
自然人或代表被保险自然人补偿或预付的损失。只要管辖地法律未禁止此类补偿或
预付,发行人即应被视为获准补偿或预付被保险自然人的损失;?/p>
(2)
发行人已依法补偿或依法需补偿之附加被保险人的损失?/p>
发行人同意为任何被保险自然人提供该补偿和预付抗辩费用。如有必要,发行人将向法?/p>
申请批准该等补偿?/p>
2.6
“被保险人”指任何?/p>
(1)
被保险自然人?/p>
(2)
发行人;?/p>
(3)
附加被保险人?/p>
注意事项
此为基于索赔及通知机制的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之承保范围仅针对?/p>
招股说明书责?/p>
保险期间
内首次向
被保险人
提出并依照保险合同要求通知
保险?/p>
?/p>
招股说明书赔偿请
?/p>
。支付判决或和解金额的责任限额应扣除产生的法律抗辩费用数额。此外请注意,对
法律抗辩费用的赔偿应先扣?/p>
自负?/p>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