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比较及我国的选择
王利?/p>
发布时间?/p>
2006-10-25
【字体:?/p>
?/p>
小?/p>
一、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比较
在两大法系,诉讼模式因受法律传统、陪审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采取了不同的诉讼模式,
即英美法系实行当事人主义
(Adversarial system)
,而在大陆法系采取了职权主?/p>
(Inquisitorial
system)
。这两种模式各具特点,我们要借鉴国外在审判方式和诉讼模式方面的经验,首先必须
要对这两种模式进行比较和分析?/p>
(一)英美法的当事人主义
英美法的当事人主义又称为
?/p>
由当事人进行主导?/p>
控制?/p>
表演的诉讼模?/p>
?/p>
party-domination\party
presenttion\party-prosecution
?/p>
?/p>
,是指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
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
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p>
[vi]
。在当事
人主义之下,
诉讼实际上是一种竞技运动?/p>
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比赛,
法官只处于一种裁判?/p>
的角?/p>
[vii]
,按照美国学者儒本的概括,当事人具有三个特征:即裁判者的中立性、形式的程序
规则?/p>
当事人负责提出自己的案件及挑战对方的案件
[viii]
?/p>
具体来说?/p>
当事人主义的最大特点是
第一?/p>
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p>
推动和主导。以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为例,大体上要经过如
下步骤:
首先是原告必须要依据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法院提起诉?/p>
(如在联邦法院或州法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