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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探?/p>
前几天有一位朋友向我咨询了一个问题,
说:
甲公司储备了一块地?/p>
但没?/p>
开发资金;乙公司有资金,但没有储备土地,于是双方提出,甲公司用土地作价
出资?/p>
乙公司用现金出资?/p>
共同成立新的房地产公司丙?/p>
由丙负责开发这块土地?/p>
甲乙向他咨询是否可行?/p>
他回答说?/p>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股东可以?/p>
货币出资?/p>
也可以用实物?/p>
知识产权?/p>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p>
第二十八
条的规定?/p>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p>
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p>
行政法规的规定,
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完全可以啊。但是当他无意之中看到了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后,发现其中竟有这样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
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他认为,既?/p>
是一种转让行为,
就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p>
如果按此规定?/p>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p>
规定?/p>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p>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就变成了一?/p>
规定,完全不具可操作性了吗?
为此,特和我探讨此事?/p>
我想?/p>
要明确的回答可以还是不可以这个问题似乎很有难度,
原因是这里面
涉及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这样一个争?/p>
性很强的问题?/p>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目前存在以下三
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不同于转让,两者根本的区别是:
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新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p>
是提供土地使
用权的一方履行出资义务,
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公司名下的行为?/p>
公司法也
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p>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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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房地产管理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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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p>
法律?/p>
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p>
合资?/p>
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p>
这里的作价入股,
是组建公司的出资方式?/p>
土地使用权是作为注册资本金的?/p>
不同于转让,
虽然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