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近年来,
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p>
新情况?/p>
为统一裁判
标准和执法尺度,
市高院民一庭组织市一?/p>
二?/p>
三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民庭召开了专题座?/p>
会,经充分深入讨论,就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以下纪要内容:
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p>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p>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p>
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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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
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p>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p>
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p>
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p>
预约协议订立后,
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p>
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p>
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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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