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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
[200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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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å®?/p>
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åŽ?/p>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ã€?/p>
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部有关直属单位ï¼?/p>
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ã€?/p>
(
国务院令ç¬?/p>
394
�/p>
)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
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ã€?/p>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
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ã€?/p>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ã€?/p>
村庄和集镇规划时ï¼?/p>
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
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ã€?/p>
二ã€?/p>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ã€?/p>
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
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æ±?/p>
(
试行
)
�/p>
(
附件
1)
�/p>
三ã€?/p>
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ã€?/p>
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
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二级评估
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ã€?/p>
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三级è¯?/p>
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ã€?/p>
四ã€?/p>
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è¡?/p>
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ã€?/p>
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
10
年以上,同时主持è¿?/p>
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ã€?/p>
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è¯?/p>
5
�/p>
7
名专家、二级评估报å‘?/p>
3
�/p>
5
名专家、三级评估报å‘?/p>
2
�/p>
3
名专家ã€?/p>
评估报告的质量,作为评估单位资质升降级的重要依据ã€?/p>
五、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
估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ã€?/p>
XX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
告》、ã€?/p>
XX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和ã€?/p>
XX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