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纠纷中涉外因素的认定
裁判要旨
对于国内企业法人之间的民事纠纷,部分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应认定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对ç”?/p>
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仅限于对仲裁程序方面的审查ã€?/p>
案情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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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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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日,山东横店草业畜牧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横店公å�?/p>
)
与约翰迪å°?/p>
(
天津
)
国际贸易æœ?/p>
限公å�?/p>
(
以下简称约翰迪尔公å�?/p>
)
签订农机设备买卖合同。横店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对约定应于
2004
å¹?/p>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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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日ã€?/p>
2005
å¹?/p>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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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日各支付
975854.61
美元的货款未予支付ã€?/p>
约翰迪尔公司äº?/p>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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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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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日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ä¼?/p>
(
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
ï¼?/p>
请求裁决横店公司支付本案å�?/p>
同项下应äº?/p>
2005
å¹?/p>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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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日支付的合同æ¬?/p>
975854.61
美元及利息,并承担仲裁费用。仲裁委员会è®?/p>
为,本案合同合法有效,本案所涉货物的交付始于国外,具有涉外因素,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约翰迪尔公司依约交付了合同项下货物。故裁决横店公司向约翰迪尔公司支付本案合同项
下合同款应于
2005
å¹?/p>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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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日支付的欠款
975854.61
美元及利息,仲裁è´?/p>
184907
元由横店公司æ‰?/p>
担。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约翰迪尔公司的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立案执行后,横店公司向法院提
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ã€?/p>
裁判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符合法定程序。由于对涉外仲裁
裁决的司法审查,仅限于仲裁程序方面的审查,故申请人对仲裁裁决实体内容的异议,不属本案的审æŸ?/p>
范围,法院对此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
回申请人横店公司申请不予执行
(2008)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130
号裁决书的申请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