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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电大本科国际私法简答题

附答案另附案例分析题及答?/p>

 

1.

简述本地法说?/p>

 

答:

: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p>

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

:

?/p>

1

?/p>

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p>

不适用外国法律?/p>

?/p>

2

?/p>

在某些情况下?/p>

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

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人本国的法律?/p>

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3 )

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p>

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p>

 

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p>

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p>

 

 

2.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p>

 

答:

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

?/p>

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p>

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

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p>

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p>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p>

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而是?/p>

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p>

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p>

法院

对案件重新审理,

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

?/p>

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

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p>

执行?/p>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p>

还采取登记制度?/p>

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p>

:

采用登记制度?/p>

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p>

适用?/p>

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p>

 

 

3.

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哪些问?/p>

? 

答:?/p>

1

)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法律?/p>

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

2

)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

没有限制。(

3

)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

4

?/p>

选择时间,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

5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等

三类合同不能选择适用外国法。(

6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p>

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7

)当事人所选择的法?/p>

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p>

 

4. 

简述动产三分说?/p>

 

答: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p>

“动产三分?/p>

说,

他把动产分为三类

: 

第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

如旅行者随身携带的行李?/p>

运输?/p>

中的物品等,

这类动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

故应适用当事人住所?/p>

法;第二类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摆设用的家具、图书、美?/p>

品等?/p>

这类动产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第三类是所有者在住所地以

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

对这

类动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p>

或适用财产所

在地法?/p>

 

萨维尼的

“动产三分?/p>

说,

将动产分为三类,

按其能否确定所在地?/p>

提出了灵活的法律适用标准?/p>

由单纯的动产物权适用属人法过渡到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其学说在理论上为物权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均?/p>

用物之所在地法奠定了基础?/p>

 

 

5.

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p>

 

答: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

一国法律,

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

使对其有利的?/p>

一国法律得以适用?/p>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

?/p>

1

?/p>

当事人规

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p>

?/p>

2

)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p>

性法律?/p>

?/p>

3

)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p>

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4

)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

的?/p>

(5) 

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

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p>

区存在某种联系?/p>

 

6.

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p>

 

答:

:

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

:(1)

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

法院地国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

这些冲突?/p>

范的系属不同。(

2

)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

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p>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

: 

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p>

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p>

 

7.

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p>

 

答: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p>

: 

?/p>

1

)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

2

)管理中

心所在地?/p>

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p>

?/p>

3

?/p>

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

4

?/p>

资本实际控制?/p>

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

国籍国法。(

5

)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p>

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p>

 

8. 

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答:

国际上,

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p>

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1)

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p>

分为动产和不动产?/p>

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p>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p>

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p>

 

?/p>

(2) 

同一制。又称为“单一

制?/p>

,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p>

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p>

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

继承人属人法的制?/p>

 

?/p>

(3)

遗产所在地?/p>

 

?/p>

(4)

合并制。极个别?/p>

家在解决涉外继承法律问题时,

采取以属人法为主?/p>

兼采财产所?/p>

地法的作法?/p>

 

 

9. 

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p>

 

答:

对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p>

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区别不同情

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解决

: 

(1 

)

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p>

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p>

法?/p>

 

(2 )

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

法,各国的实践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作?/p>

:

第一,最

后取得的国籍优先?/p>

第二?/p>

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

先。第三,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即适用当事?/p>

“实际国籍?/p>

所属国法为其本国法?/p>

这是当今较有影响的一种理论,

为许多学者所赞同?/p>

 

10.

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

国际礼让说是

17

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p>

胡伯提出

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p>

 

胡伯认为?/p>

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

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p>

住或临时居住?/p>

都应视为本国臣民?/p>

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p>

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p>

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p>

 

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

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p>

 

11.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p>

 

    

答:

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p>

这两

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

: 

    (1)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p>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

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p>

?/p>

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p>

 

    

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

其解决的?/p>

法为: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以当事人住所地、经?/p>

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其国

籍;

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

人的国籍?/p>

 

    (2)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p>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

:

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p>

国籍为其国籍?/p>

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p>

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p>

国籍为其国籍?/p>

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p>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p>

 

 

12. 

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p>

 

答:

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

对的独立性,

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p>

即使合同无效或合

同终止,

仲裁条款仍然有效?/p>

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

?/p>

: 

?/p>

1

)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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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电大本科国际私法简答题

附答案另附案例分析题及答?/p>

 

1.

简述本地法说?/p>

 

答:

: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p>

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

:

?/p>

1

?/p>

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p>

不适用外国法律?/p>

?/p>

2

?/p>

在某些情况下?/p>

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

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人本国的法律?/p>

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3 )

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p>

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p>

 

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p>

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p>

 

 

2.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p>

 

答:

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

?/p>

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p>

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

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p>

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p>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p>

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而是?/p>

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p>

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p>

法院

对案件重新审理,

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

?/p>

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

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p>

执行?/p>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p>

还采取登记制度?/p>

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p>

:

采用登记制度?/p>

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p>

适用?/p>

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p>

 

 

3.

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哪些问?/p>

? 

答:?/p>

1

)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法律?/p>

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

2

)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

没有限制。(

3

)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

4

?/p>

选择时间,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

5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等

三类合同不能选择适用外国法。(

6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p>

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7

)当事人所选择的法?/p>

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p>

 

4. 

简述动产三分说?/p>

 

答: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p>

“动产三分?/p>

说,

他把动产分为三类

: 

第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

如旅行者随身携带的行李?/p>

运输?/p>

中的物品等,

这类动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

故应适用当事人住所?/p>

法;第二类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摆设用的家具、图书、美?/p>

品等?/p>

这类动产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第三类是所有者在住所地以

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

对这

类动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p>

或适用财产所

在地法?/p>

 

萨维尼的

“动产三分?/p>

说,

将动产分为三类,

按其能否确定所在地?/p>

提出了灵活的法律适用标准?/p>

由单纯的动产物权适用属人法过渡到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其学说在理论上为物权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均?/p>

用物之所在地法奠定了基础?/p>

 

 

5.

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p>

 

答: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

一国法律,

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

使对其有利的?/p>

一国法律得以适用?/p>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

?/p>

1

?/p>

当事人规

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p>

?/p>

2

)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p>

性法律?/p>

?/p>

3

)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p>

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4

)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

的?/p>

(5) 

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

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p>

区存在某种联系?/p>

 

6.

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p>

 

答:

:

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

:(1)

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

法院地国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

这些冲突?/p>

范的系属不同。(

2

)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

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p>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

: 

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p>

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p>

 

7.

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p>

 

答: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p>

: 

?/p>

1

)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

2

)管理中

心所在地?/p>

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p>

?/p>

3

?/p>

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

4

?/p>

资本实际控制?/p>

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

国籍国法。(

5

)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p>

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p>

 

8. 

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答:

国际上,

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p>

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1)

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p>

分为动产和不动产?/p>

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p>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p>

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p>

 

?/p>

(2) 

同一制。又称为“单一

制?/p>

,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p>

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p>

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

继承人属人法的制?/p>

 

?/p>

(3)

遗产所在地?/p>

 

?/p>

(4)

合并制。极个别?/p>

家在解决涉外继承法律问题时,

采取以属人法为主?/p>

兼采财产所?/p>

地法的作法?/p>

 

 

9. 

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p>

 

答:

对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p>

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区别不同情

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解决

: 

(1 

)

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p>

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p>

法?/p>

 

(2 )

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

法,各国的实践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作?/p>

:

第一,最

后取得的国籍优先?/p>

第二?/p>

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

先。第三,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即适用当事?/p>

“实际国籍?/p>

所属国法为其本国法?/p>

这是当今较有影响的一种理论,

为许多学者所赞同?/p>

 

10.

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

国际礼让说是

17

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p>

胡伯提出

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p>

 

胡伯认为?/p>

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

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p>

住或临时居住?/p>

都应视为本国臣民?/p>

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p>

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p>

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p>

 

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

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p>

 

11.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p>

 

    

答:

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p>

这两

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

: 

    (1)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p>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

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p>

?/p>

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p>

 

    

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

其解决的?/p>

法为: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以当事人住所地、经?/p>

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其国

籍;

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

人的国籍?/p>

 

    (2)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p>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

:

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p>

国籍为其国籍?/p>

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p>

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p>

国籍为其国籍?/p>

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p>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p>

 

 

12. 

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p>

 

答:

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

对的独立性,

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p>

即使合同无效或合

同终止,

仲裁条款仍然有效?/p>

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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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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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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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电大本科国际私法简答题

附答案另附案例分析题及答?/p>

 

1.

简述本地法说?/p>

 

答:

: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p>

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

:

?/p>

1

?/p>

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p>

不适用外国法律?/p>

?/p>

2

?/p>

在某些情况下?/p>

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

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人本国的法律?/p>

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3 )

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p>

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p>

 

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p>

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p>

 

 

2.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p>

 

答:

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

?/p>

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p>

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

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p>

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p>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p>

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而是?/p>

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p>

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p>

法院

对案件重新审理,

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

?/p>

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

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p>

执行?/p>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p>

还采取登记制度?/p>

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p>

:

采用登记制度?/p>

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p>

适用?/p>

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p>

 

 

3.

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哪些问?/p>

? 

答:?/p>

1

)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法律?/p>

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

2

)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

没有限制。(

3

)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

4

?/p>

选择时间,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

5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等

三类合同不能选择适用外国法。(

6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p>

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7

)当事人所选择的法?/p>

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p>

 

4. 

简述动产三分说?/p>

 

答: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p>

“动产三分?/p>

说,

他把动产分为三类

: 

第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

如旅行者随身携带的行李?/p>

运输?/p>

中的物品等,

这类动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

故应适用当事人住所?/p>

法;第二类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摆设用的家具、图书、美?/p>

品等?/p>

这类动产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第三类是所有者在住所地以

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

对这

类动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p>

或适用财产所

在地法?/p>

 

萨维尼的

“动产三分?/p>

说,

将动产分为三类,

按其能否确定所在地?/p>

提出了灵活的法律适用标准?/p>

由单纯的动产物权适用属人法过渡到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其学说在理论上为物权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均?/p>

用物之所在地法奠定了基础?/p>

 

 

5.

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p>

 

答: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

一国法律,

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

使对其有利的?/p>

一国法律得以适用?/p>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

?/p>

1

?/p>

当事人规

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p>

?/p>

2

)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p>

性法律?/p>

?/p>

3

)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p>

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4

)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

的?/p>

(5) 

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

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p>

区存在某种联系?/p>

 

6.

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p>

 

答:

:

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

:(1)

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

法院地国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

这些冲突?/p>

范的系属不同。(

2

)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

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p>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

: 

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p>

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p>

 

7.

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p>

 

答: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p>

: 

?/p>

1

)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

2

)管理中

心所在地?/p>

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p>

?/p>

3

?/p>

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

4

?/p>

资本实际控制?/p>

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

国籍国法。(

5

)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p>

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p>

 

8. 

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答:

国际上,

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p>

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1)

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p>

分为动产和不动产?/p>

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p>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p>

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p>

 

?/p>

(2) 

同一制。又称为“单一

制?/p>

,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p>

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p>

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

继承人属人法的制?/p>

 

?/p>

(3)

遗产所在地?/p>

 

?/p>

(4)

合并制。极个别?/p>

家在解决涉外继承法律问题时,

采取以属人法为主?/p>

兼采财产所?/p>

地法的作法?/p>

 

 

9. 

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p>

 

答:

对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p>

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区别不同情

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解决

: 

(1 

)

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p>

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p>

法?/p>

 

(2 )

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

法,各国的实践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作?/p>

:

第一,最

后取得的国籍优先?/p>

第二?/p>

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

先。第三,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即适用当事?/p>

“实际国籍?/p>

所属国法为其本国法?/p>

这是当今较有影响的一种理论,

为许多学者所赞同?/p>

 

10.

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

国际礼让说是

17

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p>

胡伯提出

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p>

 

胡伯认为?/p>

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

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p>

住或临时居住?/p>

都应视为本国臣民?/p>

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p>

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p>

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p>

 

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

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p>

 

11.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p>

 

    

答:

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p>

这两

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

: 

    (1)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p>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

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p>

?/p>

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p>

 

    

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

其解决的?/p>

法为: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以当事人住所地、经?/p>

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其国

籍;

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

人的国籍?/p>

 

    (2)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p>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

:

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p>

国籍为其国籍?/p>

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p>

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p>

国籍为其国籍?/p>

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p>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p>

 

 

12. 

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p>

 

答:

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

对的独立性,

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p>

即使合同无效或合

同终止,

仲裁条款仍然有效?/p>

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

?/p>

: 

?/p>

1

)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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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电大本科国际私法简答题附答案另附案例分析题及答?- 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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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电大本科国际私法简答题

附答案另附案例分析题及答?/p>

 

1.

简述本地法说?/p>

 

答:

: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p>

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

:

?/p>

1

?/p>

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p>

不适用外国法律?/p>

?/p>

2

?/p>

在某些情况下?/p>

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

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人本国的法律?/p>

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3 )

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p>

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p>

 

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p>

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p>

 

 

2.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p>

 

答:

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

?/p>

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p>

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

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p>

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p>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p>

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而是?/p>

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p>

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p>

法院

对案件重新审理,

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

?/p>

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

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p>

执行?/p>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p>

还采取登记制度?/p>

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p>

:

采用登记制度?/p>

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p>

适用?/p>

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p>

 

 

3.

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哪些问?/p>

? 

答:?/p>

1

)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法律?/p>

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

2

)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

没有限制。(

3

)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

4

?/p>

选择时间,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

5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等

三类合同不能选择适用外国法。(

6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p>

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7

)当事人所选择的法?/p>

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p>

 

4. 

简述动产三分说?/p>

 

答: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p>

“动产三分?/p>

说,

他把动产分为三类

: 

第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

如旅行者随身携带的行李?/p>

运输?/p>

中的物品等,

这类动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

故应适用当事人住所?/p>

法;第二类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摆设用的家具、图书、美?/p>

品等?/p>

这类动产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第三类是所有者在住所地以

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

对这

类动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p>

或适用财产所

在地法?/p>

 

萨维尼的

“动产三分?/p>

说,

将动产分为三类,

按其能否确定所在地?/p>

提出了灵活的法律适用标准?/p>

由单纯的动产物权适用属人法过渡到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其学说在理论上为物权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均?/p>

用物之所在地法奠定了基础?/p>

 

 

5.

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p>

 

答: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

一国法律,

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

使对其有利的?/p>

一国法律得以适用?/p>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

?/p>

1

?/p>

当事人规

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p>

?/p>

2

)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p>

性法律?/p>

?/p>

3

)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p>

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4

)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

的?/p>

(5) 

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

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p>

区存在某种联系?/p>

 

6.

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p>

 

答:

:

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

:(1)

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

法院地国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

这些冲突?/p>

范的系属不同。(

2

)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

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p>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

: 

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p>

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p>

 

7.

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p>

 

答: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p>

: 

?/p>

1

)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

2

)管理中

心所在地?/p>

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p>

?/p>

3

?/p>

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

4

?/p>

资本实际控制?/p>

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

国籍国法。(

5

)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p>

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p>

 

8. 

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答:

国际上,

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p>

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1)

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p>

分为动产和不动产?/p>

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p>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p>

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p>

 

?/p>

(2) 

同一制。又称为“单一

制?/p>

,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p>

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p>

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

继承人属人法的制?/p>

 

?/p>

(3)

遗产所在地?/p>

 

?/p>

(4)

合并制。极个别?/p>

家在解决涉外继承法律问题时,

采取以属人法为主?/p>

兼采财产所?/p>

地法的作法?/p>

 

 

9. 

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p>

 

答:

对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p>

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区别不同情

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解决

: 

(1 

)

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p>

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p>

法?/p>

 

(2 )

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

法,各国的实践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作?/p>

:

第一,最

后取得的国籍优先?/p>

第二?/p>

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

先。第三,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即适用当事?/p>

“实际国籍?/p>

所属国法为其本国法?/p>

这是当今较有影响的一种理论,

为许多学者所赞同?/p>

 

10.

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

国际礼让说是

17

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p>

胡伯提出

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p>

 

胡伯认为?/p>

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

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p>

住或临时居住?/p>

都应视为本国臣民?/p>

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p>

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p>

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p>

 

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

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p>

 

11.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p>

 

    

答:

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p>

这两

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

: 

    (1)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p>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

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p>

?/p>

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p>

 

    

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

其解决的?/p>

法为: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以当事人住所地、经?/p>

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其国

籍;

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

人的国籍?/p>

 

    (2)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p>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

:

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p>

国籍为其国籍?/p>

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p>

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p>

国籍为其国籍?/p>

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p>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p>

 

 

12. 

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p>

 

答:

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

对的独立性,

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p>

即使合同无效或合

同终止,

仲裁条款仍然有效?/p>

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

?/p>

: 

?/p>

1

)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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