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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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故意伤害案件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人民检察院ï¼?/p>
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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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委托,指律师就贵院正审查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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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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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提起公诉,提出如下
意见,敬请贵院予以采纳ã€?/p>
一、犯罪嫌疑人的不法程度低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
5.2.4b
条规定,轻伤二级,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è€?/p>
瘢痕长度
1.0cm
以上。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受检者因外力è‡?/p>
面部损伤,其右口角外ä¾?/p>
1.6cm
创,对应内侧粘膜
2.0cm
挫伤,清创缝合见右侧下颌éƒ?/p>
创口与内侧粘膜创口相通。据此可知,虽然犯罪嫌疑人造成被害人二级轻伤,但是损伤ä»?/p>
略超二级轻伤标准,损伤程度较低ã€?/p>
二、犯罪嫌疑人的责任程度低ã€?/p>
本案系因双方应朋友邀请吃饭喝酒,
醉酒之后发生争执ï¼?/p>
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打ä¼?/p>
(轻
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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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材料反映,当时争执双方均因醉酒失去正常的分辨能力和认知能力,对于å›?/p>
何发生争执已经毫无印象ã€?/p>
这说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侵害行为时,
主观上不能认知自身处境,
实施侵害行为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达,因此,犯罪嫌疑人不具有恶意打伤被害人的主观恶
性,其责任程度低ã€?/p>
三、无一般预防的必要æ€?/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