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判规?/p>
1.
为短期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应为合?/p>
——当事人之间出于短期融资需要,
而非以长期牟利为目的而进行的
股权协议转让及回购等安排,其合法性应予承认?/p>
标签:股权转?/p>
-
合同性质
-
股权回购
案情简介:
2003
年,
投资公司就受让实业公司所持公路公?/p>
49%
股权?/p>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了回购条款。嗣后,实业公司以该股权?/p>
让实为企业间借贷为由主张无效?/p>
并提供了由其拟稿?/p>
呈交国资部门
的请示函,显示实业公司“因流动资金周转暂时困难”而以股权转让
及回购方式借款。庭审中,投资公司按法院要求提供了该文件原稿?/p>
法院认为?/p>
实业公司提供的请示函虽载明股权回购系?/p>
“流动资金周
转暂时困难?/p>
而借款的背景事实,
但该函系实业公司单方起草的请?/p>
稿件,未经投资公司确认,
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投资公司虽在案
件审理过程中,亦主动提供该份材料,但其称系按法院要求提供,并
不因此当然代表其对该文件内容真实性?/p>
合法性的认可?/p>
鉴于原审?/p>
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二审中实业公司亦未提交新证据充分证明?/p>
主张?/p>
故实业公司关于以此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借贷关系的主张不?/p>
得到支持。况且,
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作为企业之间资本运作
形式,已成为企业之间常见的融资方式,如并非以长期牟利为目的,
而是出于短期融资需要产生的融资,其合法性应予承认。据此,实业
公司关于双方股权转让实为融资借贷应认定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p>
?/p>
主张不予支持?/p>
实务要点: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作为企业之间资本运作形式?/p>
已成为企业之间常见的融资方式?/p>
如果并非以长期牟利为目的?/p>
而是
出于短期融资的需要产生的融资,其合法性应予承认?/p>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
2013
)民二终字第号“某实业公司与某?/p>
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p>
,见《上诉人联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p>
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p>
(审判长宫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