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p>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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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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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p>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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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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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日经?/p>
12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p>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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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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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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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盛?/p>
二○一一年一月二?/p>
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p>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保障船舶航行?/p>
停泊和作业安全,
保护?/p>
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p>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p>
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p>
第二?/p>
公民?/p>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p>
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p>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