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量刑规范化的几点思?/p>
量刑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的确定?/p>
长期以来?/p>
刑法理论界?/p>
刑事立法界乃?/p>
刑事司法界对于立法上整体的罪刑关系和司法个案本身的罪刑关系比较关注?/p>
?/p>
分强调罪与刑的均衡与相当?/p>
刑事审判活动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
定性准?/p>
和量刑适当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p>
从一定意义上讲,
量刑公正比定罪公?/p>
更重要,因为司法实践中个案之间量刑的不均衡,会导致涉案被告人及其亲属?/p>
被害人的不满和对立,继而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乃至法治的怀疑与动摇?/p>
等。因此,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结合量刑实践经验,总结一套相对科学的量刑
规则,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p>
一、我国的量刑现状
(一)从审判实践中看,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队伍的构成存在着道德
水准和业务技能参差不齐的状况,同一案件事实,不同的审判组织、不同地区?/p>
不同时期甚至不同的犯罪主体,
判决结果是不同的?/p>
有些案件所判刑罚差别之?/p>
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无法接受,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些案件本
身?/p>
正如西方一位著名哲学家所说: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
它的后果可能超过十次
犯罪?/p>
实践中,
相同或相似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的大量存在,
使我们不得不对法
律的实践理性产生了质疑。下面本文对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逐一进行分析探讨?/p>
首先,认识论的原因。长期以来,审判人员对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十分重视,
担心案件被发回重审,相比较而言,对量刑重视不够。这是其一。注重个案量?/p>
的合法性,忽视不同个案的比较研究和总结,机械司法,这是其二。过分强调犯
罪人的态度和表现,造成同罪异罚,有罪不罚,甚至无罪处罚的非正常现象,这
是其三?/p>
其次,立法的原因。量刑作为一项司法活动,必须以立法为依据,我国刑?/p>
基本上采取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但是?/p>
某些犯罪的法定刑幅度的设置仍然存
在偏大的问题。有学者统计,刑度?/p>
5
年以上的法定刑在我国
1979
年刑法中?/p>
?/p>
70
个左右,约占法定刑总数?/p>
40
%。数据表明,在现行刑法中法定刑刑度过
大的矛盾已经有所缓解?/p>
?/p>
但与其他国家相比?/p>
我国法定刑刑度仍然偏大?/p>
?/p>
其在
10
年以上的法定刑中,往往又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这种法定刑幅度设置
由于刑种较多?/p>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刑罚的个别化?/p>
但是?/p>
由于这样的量刑幅
度跨度大、空间大、刑种多,实践中一旦出现犯罪人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时,判
决结果就有可能超出人们对减轻处罚的心理承受力?/p>
比如?/p>
某甲连杀数十人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