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股转让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规则梳理
——以国有
企业
PE
为视?/p>
作者:田增?/p>
弘芯投资
一、国有企?/p>
PE
基金
(一)国有企?/p>
PE
基金的组织形?/p>
目前,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型
基金三种形式,其中,公司制可以依据《公司法》组建和?/p>
营,有限合伙制可以依据《有限合伙企业法》组建和运营?/p>
契约型基金直接依据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5
号)
,很显然,公司制
和有限合伙制基金组建和运营依据为法律,而契约型基金?/p>
建和运营的直接依据是部门规章,基于此,作为国有及国有
控股基金,出资人为了加强对基金及其管理团队的管控,?/p>
常采用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形式组建和运营?/p>
(二)国有股认定依据
1
?/p>
2007
?/p>
6
?/p>
3
日国资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印?/p>
<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
的通知?/p>
(国?/p>
发产?/p>
[2007]108
号)
(以下简称?/p>
108
号文?/p>
?/p>
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p>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p>
?/p>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股东应包含国有全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