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律师阅卷研ç©?/p>
崔家å›?/p>
(侦查阶段案卷本身属于国家秘密,不能阅读;可以阅卷后,遇到国家秘密的处置ï¼?/p>
一、律师阅卷权的概å¿?/p>
所谓律师阅卷权,是指辩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的诉讼权利。律师阅卷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是律师办理刑äº?/p>
辩护业务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律师了解犯罪过程、知悉案件情况的主要手段ã€?/p>
《刑事诉讼法》没æœ?/p>
规定对涉密案件和非涉密案件不同的查阅程序及查阅内容,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
对涉密案件的阅卷ï¼?/p>
司法机关一直有所限制,并出现以涉密案卷材料泄露对律师进行构陷的情况ã€?/p>
英美法系的国家通常允许辩护律师在开庭前查阅案卷材料ï¼?/p>
例如在英国,
开庭前控方向辩护方
提供证据材料有两方面ï¼?/p>
一是检察官将要在法庭审判中作为指控根据使用的所有证据;
二是检察官
不准备在审判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相关材料ï¼?/p>
也就是说除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
控方才可依据
“公共利益豁免”原则拒绝向辩方提供。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5
条第
1
项规定,被告人的
律师可以领到预审时听证的有关记录ï¼?/p>
以便律师为进一步的听证或审判做准备ã€?/p>
根据地方规则ï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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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县)法院可以为律师阅卷指定地点或确定提供律师阅卷的条件ã€?/p>
在法国,
辩护方不享有积极的调查取证权ï¼?/p>
除会见被告人并与其交谈外ï¼?/p>
辩护律师对案件证æ�?/p>
的了解主要依靠查阅案卷和参与预审程序ã€?/p>
控方有关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都要在审判前合理
的期限内,经辩方过目、了解,甚至摘抄、复印。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就可以阅卷,当案卷和证据
被移交到法院之后,再集中全面查阅、了解ã€?/p>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147
条规定:
“辩护人查阅案卷
专门做了规定ï¼?/p>
不仅在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都不允许拒绝辩护人查阅对被告人的询问笔录,
查阅å‡?/p>
许他或者假如提出要求时必须准许他在场的法院调查活动笔录,查阅鉴定人的鉴定ã€?/p>
”在案件审判
阶段ï¼?/p>
辩护人有权查阅移送法院的或者在提起公诉情况中应当移送法院的案卷ï¼?/p>
有权查看官方保管
的证据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