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
上传
首页
助手
最?/div>
资料?/div>
工具

 

 

 

 

案例一?/p>

 

原告:王?/p>

      

被告:张?/p>

 

1997

?/p>

4

?/p>

30

日,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卖与被告,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约定:房

价为

38500

元,

有关交易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办理手续同时一次性交付房款?/p>

1997

?/p>

5

?/p>

3

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房款,并从该房屋搬出,将房屋交给被告。被告随后搬入该房屋?/p>

并居住至今。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p>

2001

?/p>

5

月,被告诉至法院,以被告一?/p>

不办理过户手续为由,

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p>

被告以自己已支付房款?/p>

原告已将

房屋支付使用并已居住

4

年为由,请求判决买卖合同合法有效?/p>

 

 

问题: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

 

答: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会因为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p>

 

因为,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后,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被告也付了房款

 

而且居住至今,这样,房屋的买卖合同就已经生效了。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标

 

房屋产权的转移,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并不能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p>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p>

 

 

 

案例二:

 

2003

?/p>

5

月,原告李江与第三人王海经协商决定共同合伙,在纳溪城区经营“夜莺”练?/p>

城,合伙协议约定:“夜莺”练歌城由李江、王海各出资

4

万元作为合伙资金,工商、税?/p>

等部门的相应证照均由王海负责办理,双方共同经营,盈利共享,亏损共担。不久,王海?/p>

以个人名义到工商、税务、文化、消防部门办理了经营练歌房需要的相关证照。半年后,因

经营不善,“夜莺”练歌城出现了严重亏损,李、王二人遂产生矛盾,

2004

?/p>

3

?/p>

16

日,

王海趁李江外出办事之际,

将“夜莺”练歌城两套豪华音响设备?/p>

3

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张

伍?/p>

王海称自己是“夜莺”练歌城的老板?/p>

并向张伍出示了工商?/p>

税务等部门颁发的证照?/p>

为证明?/p>

张伍对此深信不疑?/p>

遂于当日付清价款后搬走了两套音响设备?/p>

两天后李江回来得

知此事,

遂拿出合伙协议找到张伍,

称其所买的两套音响设备系自己与王海共有?/p>

王海无权

单独处分,要求张伍返还音响设备。三人几次协商未果,李江诉至法院?/p>

 

 

问题:张伍是否可以合法拥有两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p>

 

答:张伍可以合法拥有两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p>

 

物权法有规定?/p>

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是指当所有人的动产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p>

第三人在占有该项动产时,如果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p>

 

在该案例中,音响设备属于动产,而且“夜莺”练歌城是李江、王海合伙出资的,音响设?/p>

也是二人的共有财产,

虽然王海没有权力独自处分这两套音响设备,

但因为王海是将音响设

备以对价的交易方式卖给张伍的?/p>

张伍是善意取得这两套音响的所有权的?/p>

这符合动产所?/p>

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张伍有权拥有两套音响设备?/p>

 

 

 

案例三:

 

1998

年,张仪在下岗后,与自己的两个哥哥张清、张山各出资

3

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跑

出租,由张仪驾驶,收入各?/p>

1/3

比例分配?/p>

1999

?/p>

1

月,张仪酒后驾车,将行人路民?/p>

伤,路民花去医药?/p>

1.8

万元。路民要求张清、张山赔偿全部医药费。张清、张山认为,?/p>

故是张仪一人造成的,

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

张清?/p>

张山一气之下,

将车出租给了黎明?/p>

Ͼλ
新建
上传
首页
助手
最?/div>
资料?/div>
工具

 

 

 

 

案例一?/p>

 

原告:王?/p>

      

被告:张?/p>

 

1997

?/p>

4

?/p>

30

日,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卖与被告,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约定:房

价为

38500

元,

有关交易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办理手续同时一次性交付房款?/p>

1997

?/p>

5

?/p>

3

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房款,并从该房屋搬出,将房屋交给被告。被告随后搬入该房屋?/p>

并居住至今。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p>

2001

?/p>

5

月,被告诉至法院,以被告一?/p>

不办理过户手续为由,

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p>

被告以自己已支付房款?/p>

原告已将

房屋支付使用并已居住

4

年为由,请求判决买卖合同合法有效?/p>

 

 

问题: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

 

答: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会因为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p>

 

因为,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后,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被告也付了房款

 

而且居住至今,这样,房屋的买卖合同就已经生效了。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标

 

房屋产权的转移,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并不能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p>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p>

 

 

 

案例二:

 

2003

?/p>

5

月,原告李江与第三人王海经协商决定共同合伙,在纳溪城区经营“夜莺”练?/p>

城,合伙协议约定:“夜莺”练歌城由李江、王海各出资

4

万元作为合伙资金,工商、税?/p>

等部门的相应证照均由王海负责办理,双方共同经营,盈利共享,亏损共担。不久,王海?/p>

以个人名义到工商、税务、文化、消防部门办理了经营练歌房需要的相关证照。半年后,因

经营不善,“夜莺”练歌城出现了严重亏损,李、王二人遂产生矛盾,

2004

?/p>

3

?/p>

16

日,

王海趁李江外出办事之际,

将“夜莺”练歌城两套豪华音响设备?/p>

3

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张

伍?/p>

王海称自己是“夜莺”练歌城的老板?/p>

并向张伍出示了工商?/p>

税务等部门颁发的证照?/p>

为证明?/p>

张伍对此深信不疑?/p>

遂于当日付清价款后搬走了两套音响设备?/p>

两天后李江回来得

知此事,

遂拿出合伙协议找到张伍,

称其所买的两套音响设备系自己与王海共有?/p>

王海无权

单独处分,要求张伍返还音响设备。三人几次协商未果,李江诉至法院?/p>

 

 

问题:张伍是否可以合法拥有两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p>

 

答:张伍可以合法拥有两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p>

 

物权法有规定?/p>

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是指当所有人的动产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p>

第三人在占有该项动产时,如果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p>

 

在该案例中,音响设备属于动产,而且“夜莺”练歌城是李江、王海合伙出资的,音响设?/p>

也是二人的共有财产,

虽然王海没有权力独自处分这两套音响设备,

但因为王海是将音响设

备以对价的交易方式卖给张伍的?/p>

张伍是善意取得这两套音响的所有权的?/p>

这符合动产所?/p>

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张伍有权拥有两套音响设备?/p>

 

 

 

案例三:

 

1998

年,张仪在下岗后,与自己的两个哥哥张清、张山各出资

3

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跑

出租,由张仪驾驶,收入各?/p>

1/3

比例分配?/p>

1999

?/p>

1

月,张仪酒后驾车,将行人路民?/p>

伤,路民花去医药?/p>

1.8

万元。路民要求张清、张山赔偿全部医药费。张清、张山认为,?/p>

故是张仪一人造成的,

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

张清?/p>

张山一气之下,

将车出租给了黎明?/p>

">
新建
上传
首页
助手
最?/div>
资料?/div>
工具

 

 

 

 

案例一?/p>

 

原告:王?/p>

      

被告:张?/p>

 

1997

?/p>

4

?/p>

30

日,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卖与被告,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约定:房

价为

38500

元,

有关交易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办理手续同时一次性交付房款?/p>

1997

?/p>

5

?/p>

3

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房款,并从该房屋搬出,将房屋交给被告。被告随后搬入该房屋?/p>

并居住至今。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p>

2001

?/p>

5

月,被告诉至法院,以被告一?/p>

不办理过户手续为由,

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p>

被告以自己已支付房款?/p>

原告已将

房屋支付使用并已居住

4

年为由,请求判决买卖合同合法有效?/p>

 

 

问题: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

 

答: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会因为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p>

 

因为,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后,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被告也付了房款

 

而且居住至今,这样,房屋的买卖合同就已经生效了。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标

 

房屋产权的转移,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并不能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p>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p>

 

 

 

案例二:

 

2003

?/p>

5

月,原告李江与第三人王海经协商决定共同合伙,在纳溪城区经营“夜莺”练?/p>

城,合伙协议约定:“夜莺”练歌城由李江、王海各出资

4

万元作为合伙资金,工商、税?/p>

等部门的相应证照均由王海负责办理,双方共同经营,盈利共享,亏损共担。不久,王海?/p>

以个人名义到工商、税务、文化、消防部门办理了经营练歌房需要的相关证照。半年后,因

经营不善,“夜莺”练歌城出现了严重亏损,李、王二人遂产生矛盾,

2004

?/p>

3

?/p>

16

日,

王海趁李江外出办事之际,

将“夜莺”练歌城两套豪华音响设备?/p>

3

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张

伍?/p>

王海称自己是“夜莺”练歌城的老板?/p>

并向张伍出示了工商?/p>

税务等部门颁发的证照?/p>

为证明?/p>

张伍对此深信不疑?/p>

遂于当日付清价款后搬走了两套音响设备?/p>

两天后李江回来得

知此事,

遂拿出合伙协议找到张伍,

称其所买的两套音响设备系自己与王海共有?/p>

王海无权

单独处分,要求张伍返还音响设备。三人几次协商未果,李江诉至法院?/p>

 

 

问题:张伍是否可以合法拥有两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p>

 

答:张伍可以合法拥有两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p>

 

物权法有规定?/p>

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是指当所有人的动产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p>

第三人在占有该项动产时,如果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p>

 

在该案例中,音响设备属于动产,而且“夜莺”练歌城是李江、王海合伙出资的,音响设?/p>

也是二人的共有财产,

虽然王海没有权力独自处分这两套音响设备,

但因为王海是将音响设

备以对价的交易方式卖给张伍的?/p>

张伍是善意取得这两套音响的所有权的?/p>

这符合动产所?/p>

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张伍有权拥有两套音响设备?/p>

 

 

 

案例三:

 

1998

年,张仪在下岗后,与自己的两个哥哥张清、张山各出资

3

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跑

出租,由张仪驾驶,收入各?/p>

1/3

比例分配?/p>

1999

?/p>

1

月,张仪酒后驾车,将行人路民?/p>

伤,路民花去医药?/p>

1.8

万元。路民要求张清、张山赔偿全部医药费。张清、张山认为,?/p>

故是张仪一人造成的,

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

张清?/p>

张山一气之下,

将车出租给了黎明?/p>

Ͼλ">
Ͼλ
Ŀ

物权法相关案?- 百度文库
新建
上传
首页
助手
最?/div>
资料?/div>
工具

 

 

 

 

案例一?/p>

 

原告:王?/p>

      

被告:张?/p>

 

1997

?/p>

4

?/p>

30

日,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卖与被告,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约定:房

价为

38500

元,

有关交易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办理手续同时一次性交付房款?/p>

1997

?/p>

5

?/p>

3

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房款,并从该房屋搬出,将房屋交给被告。被告随后搬入该房屋?/p>

并居住至今。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p>

2001

?/p>

5

月,被告诉至法院,以被告一?/p>

不办理过户手续为由,

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p>

被告以自己已支付房款?/p>

原告已将

房屋支付使用并已居住

4

年为由,请求判决买卖合同合法有效?/p>

 

 

问题: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

 

答: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会因为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p>

 

因为,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后,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被告也付了房款

 

而且居住至今,这样,房屋的买卖合同就已经生效了。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标

 

房屋产权的转移,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并不能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p>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p>

 

 

 

案例二:

 

2003

?/p>

5

月,原告李江与第三人王海经协商决定共同合伙,在纳溪城区经营“夜莺”练?/p>

城,合伙协议约定:“夜莺”练歌城由李江、王海各出资

4

万元作为合伙资金,工商、税?/p>

等部门的相应证照均由王海负责办理,双方共同经营,盈利共享,亏损共担。不久,王海?/p>

以个人名义到工商、税务、文化、消防部门办理了经营练歌房需要的相关证照。半年后,因

经营不善,“夜莺”练歌城出现了严重亏损,李、王二人遂产生矛盾,

2004

?/p>

3

?/p>

16

日,

王海趁李江外出办事之际,

将“夜莺”练歌城两套豪华音响设备?/p>

3

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张

伍?/p>

王海称自己是“夜莺”练歌城的老板?/p>

并向张伍出示了工商?/p>

税务等部门颁发的证照?/p>

为证明?/p>

张伍对此深信不疑?/p>

遂于当日付清价款后搬走了两套音响设备?/p>

两天后李江回来得

知此事,

遂拿出合伙协议找到张伍,

称其所买的两套音响设备系自己与王海共有?/p>

王海无权

单独处分,要求张伍返还音响设备。三人几次协商未果,李江诉至法院?/p>

 

 

问题:张伍是否可以合法拥有两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p>

 

答:张伍可以合法拥有两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p>

 

物权法有规定?/p>

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是指当所有人的动产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p>

第三人在占有该项动产时,如果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p>

 

在该案例中,音响设备属于动产,而且“夜莺”练歌城是李江、王海合伙出资的,音响设?/p>

也是二人的共有财产,

虽然王海没有权力独自处分这两套音响设备,

但因为王海是将音响设

备以对价的交易方式卖给张伍的?/p>

张伍是善意取得这两套音响的所有权的?/p>

这符合动产所?/p>

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张伍有权拥有两套音响设备?/p>

 

 

 

案例三:

 

1998

年,张仪在下岗后,与自己的两个哥哥张清、张山各出资

3

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跑

出租,由张仪驾驶,收入各?/p>

1/3

比例分配?/p>

1999

?/p>

1

月,张仪酒后驾车,将行人路民?/p>

伤,路民花去医药?/p>

1.8

万元。路民要求张清、张山赔偿全部医药费。张清、张山认为,?/p>

故是张仪一人造成的,

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

张清?/p>

张山一气之下,

将车出租给了黎明?/p>



ļ׺.doc޸Ϊ.docĶ

  • ۺʵģ
  • ԾA
  • 2017˰طƱƱ(˰)V2.0ײֲ(word汾)
  • ҵչ״ҵķչǰ
  • 2017Ͷѧϰص㸽
  • СCRM벿
  • ׾֪ʶ
  • ʡ2016ϰ귿زˡƶߡռ˰
  • ѧۻ(2017,÷95)
  • 2017Ͷѧϰص㸽

վ

԰ Ͼλ
ϵͷ779662525#qq.com(#滻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