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公民?/p>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p>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p>
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定期限?/p>
行政诉讼起诉?/p>
限与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的最明显区别在于?/p>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解决的是起诉?/p>
的起诉是否被人民法院受理问题?/p>
而民事诉讼时效解决的是原告的实体诉请是否
被人民法院支持问题,
在实践中要注意二者的区分?/p>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对起诉期
限规定了三种模式?/p>
1
、普通起诉期限,即《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①规定的
三个月;
2
、特殊起诉期限,即《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
15
日、行政复议前置等?/p>
3
、最?/p>
起诉期限?/p>
?/p>
?/p>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p>
的解?/p>
》(下称《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p>
2
年?/p>
5
年?/p>
20
年?/p>
由于现行立法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未给予相应的重视,
加之理论研究?/p>
对薄弱,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
笔者试就实务中常见的行政诉讼起诉期?/p>
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p>
一、《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理解和适用争议?/p>
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p>
未告知公民?/p>
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p>
起诉期限从公民?/p>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p>
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p>
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
最长不得超?/p>
2
年?/p>
”,
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p>
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
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
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
20
年、其?/p>
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
5
年提起诉讼的?/p>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p>
上述?/p>
个条文分别就“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和“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两?/p>
情形如何计算起诉期限作出规定?/p>
但两个条文在实践中却存在较大的争议?/p>
主要
争议有:
1
、适用对象争议,有观点认为第四十一条仅适用具体的行政相对人?/p>
不适用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需向有利害关系的第?/p>
人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另一观点认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应适用第四十一
条;
2
?/p>
?/p>
《行政诉讼法?/p>
第三十九条三个月期限的衔接争议,
即如何计算起点?
有观点认为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p>
容之日起计算”应直接衔接
《行政诉讼法?/p>
第三十九条的三个月,
以知道或应当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三个月为限。而另一观点认为应衔接《若干解释?/p>
第四十一条的?/p>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
以知道或?/p>
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三个月为限
(但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后超过二?/p>
的除外)?/p>
3
、如何把握“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及诉权或起诉期
限的标准、行政诉讼期限顺延等?/p>
(一)《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适用对象问题?/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