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1)
我国《合同法》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
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p>
体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断融合的发展方向。现就《合
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进行分析?/p>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p>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p>
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所拥有的拒绝先?/p>
行合同义务的权利?/p>
不安抗辩权制度源于德国法,又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
的性质。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它与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一起,对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p>
提供了法律保护?/p>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p>
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p>
约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加
以改进,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形
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它体现了在市场经济
条件下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实现公平、有序竞?/p>
的立法思想,也体现了我国合同制度与发达国家合同制度?/p>
国际商务合同贸易规则的接轨,实现了我国加?/p>
WTO
后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