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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

 

第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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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p>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p>

《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p>

 

第二?/p>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范围。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拆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p>

 

外环线绿化带以外的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p>

区、天津港区的规划范围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规划特定的地区,可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本

规定所定标准?/p>

 

第三?/p>

 

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p>

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p>

 

第二?/p>

 

建筑间距

 

第四?/p>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规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p>

章的规定?/p>

 

第五?/p>

 

根据日照、通风的需要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含成组、成片建设的居住?/p>

筑,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含规划保留的现有建筑和拟建的,下同)与新建遮?/p>

建筑的间距要求,由下表确定:

 

(二)多层条形居住建筑朝向南或南偏东、南偏西时,只计算对其南向或南偏东、南偏西向檐墙的

间距要求,且与其北向或北偏东、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不小?/p>

10

米,当北侧(含北偏东侧、北偏西侧)?/p>

筑高度低?/p>

10

米,最小间距按北侧建筑高度的一倍计算,但不小于

6

米;朝向为东向或西向时,只计算对

其东侧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西侧檐墙的间距不小?/p>

10

米;

(如东测已被遮挡,则与西侧槽墙的间距仍需

符合本条(一)规定标准),当西侧建筑高度低于

10

米,最小间距按西侧建筑高度一倍计算,但不小于

6

米?/p>

 

(三)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而错位孔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p>

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或等?/p>

6

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

12

米?/p>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或西向檐墙?/p>

距不小于

10

米;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或东向檐墙间距不于

12

米。山墙宽度大?/p>

12

米时,宽度增

加的数值与其对南向或东向檐墙间距增加的数值相等?/p>

 

(五)多层点式居住建筑(建筑最大宽度小于高度)与其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接本条(四)规定

确定。当作为被遮挡建筑时,与其东、西、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按本条(一)、(二)、(三)?/p>

(四)规定确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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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

 

第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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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p>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p>

《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p>

 

第二?/p>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范围。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拆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p>

 

外环线绿化带以外的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p>

区、天津港区的规划范围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规划特定的地区,可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本

规定所定标准?/p>

 

第三?/p>

 

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p>

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p>

 

第二?/p>

 

建筑间距

 

第四?/p>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规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p>

章的规定?/p>

 

第五?/p>

 

根据日照、通风的需要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含成组、成片建设的居住?/p>

筑,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含规划保留的现有建筑和拟建的,下同)与新建遮?/p>

建筑的间距要求,由下表确定:

 

(二)多层条形居住建筑朝向南或南偏东、南偏西时,只计算对其南向或南偏东、南偏西向檐墙的

间距要求,且与其北向或北偏东、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不小?/p>

10

米,当北侧(含北偏东侧、北偏西侧)?/p>

筑高度低?/p>

10

米,最小间距按北侧建筑高度的一倍计算,但不小于

6

米;朝向为东向或西向时,只计算对

其东侧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西侧檐墙的间距不小?/p>

10

米;

(如东测已被遮挡,则与西侧槽墙的间距仍需

符合本条(一)规定标准),当西侧建筑高度低于

10

米,最小间距按西侧建筑高度一倍计算,但不小于

6

米?/p>

 

(三)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而错位孔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p>

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或等?/p>

6

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

12

米?/p>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或西向檐墙?/p>

距不小于

10

米;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或东向檐墙间距不于

12

米。山墙宽度大?/p>

12

米时,宽度增

加的数值与其对南向或东向檐墙间距增加的数值相等?/p>

 

(五)多层点式居住建筑(建筑最大宽度小于高度)与其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接本条(四)规定

确定。当作为被遮挡建筑时,与其东、西、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按本条(一)、(二)、(三)?/p>

(四)规定确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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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p>

《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p>

 

第二?/p>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范围。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拆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p>

 

外环线绿化带以外的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p>

区、天津港区的规划范围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规划特定的地区,可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本

规定所定标准?/p>

 

第三?/p>

 

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p>

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p>

 

第二?/p>

 

建筑间距

 

第四?/p>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规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p>

章的规定?/p>

 

第五?/p>

 

根据日照、通风的需要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含成组、成片建设的居住?/p>

筑,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含规划保留的现有建筑和拟建的,下同)与新建遮?/p>

建筑的间距要求,由下表确定:

 

(二)多层条形居住建筑朝向南或南偏东、南偏西时,只计算对其南向或南偏东、南偏西向檐墙的

间距要求,且与其北向或北偏东、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不小?/p>

10

米,当北侧(含北偏东侧、北偏西侧)?/p>

筑高度低?/p>

10

米,最小间距按北侧建筑高度的一倍计算,但不小于

6

米;朝向为东向或西向时,只计算对

其东侧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西侧檐墙的间距不小?/p>

10

米;

(如东测已被遮挡,则与西侧槽墙的间距仍需

符合本条(一)规定标准),当西侧建筑高度低于

10

米,最小间距按西侧建筑高度一倍计算,但不小于

6

米?/p>

 

(三)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而错位孔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p>

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或等?/p>

6

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

12

米?/p>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或西向檐墙?/p>

距不小于

10

米;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或东向檐墙间距不于

12

米。山墙宽度大?/p>

12

米时,宽度增

加的数值与其对南向或东向檐墙间距增加的数值相等?/p>

 

(五)多层点式居住建筑(建筑最大宽度小于高度)与其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接本条(四)规定

确定。当作为被遮挡建筑时,与其东、西、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按本条(一)、(二)、(三)?/p>

(四)规定确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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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 - 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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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p>

 

第二?/p>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范围。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拆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p>

 

外环线绿化带以外的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p>

区、天津港区的规划范围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规划特定的地区,可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本

规定所定标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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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p>

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p>

 

第二?/p>

 

建筑间距

 

第四?/p>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规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p>

章的规定?/p>

 

第五?/p>

 

根据日照、通风的需要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含成组、成片建设的居住?/p>

筑,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含规划保留的现有建筑和拟建的,下同)与新建遮?/p>

建筑的间距要求,由下表确定:

 

(二)多层条形居住建筑朝向南或南偏东、南偏西时,只计算对其南向或南偏东、南偏西向檐墙的

间距要求,且与其北向或北偏东、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不小?/p>

10

米,当北侧(含北偏东侧、北偏西侧)?/p>

筑高度低?/p>

10

米,最小间距按北侧建筑高度的一倍计算,但不小于

6

米;朝向为东向或西向时,只计算对

其东侧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西侧檐墙的间距不小?/p>

10

米;

(如东测已被遮挡,则与西侧槽墙的间距仍需

符合本条(一)规定标准),当西侧建筑高度低于

10

米,最小间距按西侧建筑高度一倍计算,但不小于

6

米?/p>

 

(三)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而错位孔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p>

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或等?/p>

6

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

12

米?/p>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或西向檐墙?/p>

距不小于

10

米;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或东向檐墙间距不于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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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米时,宽度增

加的数值与其对南向或东向檐墙间距增加的数值相等?/p>

 

(五)多层点式居住建筑(建筑最大宽度小于高度)与其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接本条(四)规定

确定。当作为被遮挡建筑时,与其东、西、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按本条(一)、(二)、(三)?/p>

(四)规定确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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