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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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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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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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p>
第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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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p>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p>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p>
第二?/p>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
例?/p>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
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p>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
控制的区域?/p>
第三?/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
,
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
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p>
第四?/p>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p>
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p>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p>
第五?/p>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p>
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p>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p>
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p>
第六?/p>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
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
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
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p>
第七?/p>
城市总体规划?/p>
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p>
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p>
第八?/p>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p>
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
理效能?/p>
第二?/p>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p>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p>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p>
(一)城镇发展战略;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p>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p>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p>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