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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作者:许海?/p>
来源:《法制与社会?/p>
2011
年第
32
?/p>
摘要
1997
年刑法将职务侵占罪从贪污罪中正式分离出来,但在司法实践中,两者之间仍
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导致类似案件的定罪量刑不一,形态万千,厘清二者之间的区别,有助于
正确认定犯罪,真正做到罪刑法定,实现刑法的公平与正义。本文拟从犯罪主体?/p>
?/p>
职务
?/p>
的涵
义、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以及特殊主体共同犯罪方面分析二者之间的区别?/p>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
贪污?/p>
罪刑法定
作者简介:许海娟,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监察室科员?/p>
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p>
1009-0592(2011)11-132-02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同源,当初职务侵占罪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主旨是为了弥补原有?/p>
事立法仅惩治公务侵占行为,而不惩治职务侵占行为的不足。职务侵占罪从某种程度上可以?/p>
是一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针对本单位财物?/p>
?/p>
贪污?/p>
?/p>
,但两者从犯罪主体与客观表
现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p>
一、二者主体不?/p>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该罪的主体范围比较广,无论是国
有单位人员还是非国有人员,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临时工、劳务人员,无论是有国家工作人员
身份的人员还是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均可以构成该罪的主体。而贪污罪的主体则?/p>
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家财产的
人员。刑法第
93
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
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上述规定?/p>
知,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p>
准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又包括:(
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p>
工作人员;(
2
)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p>
3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p>
对贪污罪主体,应当从身份及职务两个方面予以把握,首先应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即?/p>
得从事公务的资格,其次应从事公务。一般来说,两者是统一的,但随着人事改革的深入、社
会分工的细化,两者之间出现了并非对应一致的情况,在国有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的人不一定从事公务,而某些公务工作可能又由临时工、合同工等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p>
人来担任。在此情况下,应当以是否从事公务来判断是否属于贪污罪的主体。总之,职务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