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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ä¾?/p>
第一ç«?/p>
总则
第一æ�?/p>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ï¼?/p>
改善人居环境ï¼?/p>
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
维护生态安
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ã€?/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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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äº?/p>
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æ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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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ä¾?/p>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ã€?/p>
第二æ�?/p>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å�?/p>
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ã€?/p>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ï¼?/p>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
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ã€?/p>
第三æ�?/p>
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ã€?/p>
资源化ã€?/p>
无害化为目标ï¼?/p>
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æŠ?/p>
放、分类收集ã€?/p>
分类运输ã€?/p>
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
环利用ã€?/p>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ã€?/p>
循序渐进的原则ã€?/p>
第四æ�?/p>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ï¼?/p>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
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ï¼?/p>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
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
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å¼?/p>
物ã€?/p>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
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ã€?/p>
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è¦?/p>
予以调整ã€?/p>
第五æ�?/p>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ç»?/p>
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