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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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中的证据转?/p>
问题研究
作者:李丽?/p>
来源:《世界家苑?/p>
2018
年第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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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行政执法中收集提取的证据能否直接投入刑事司法程序中使用,是一个关系到?/p>
刑能否实现无缝衔接的重要问题,法律明确规定部分实物证据在进入司法程序中仍能发挥原?/p>
的作用,而言词证据则有所不同,但从法理视角来看,只要符合证据要求均可当作证明案件?/p>
实的材料加以利用。下面将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对相关问题展开叙述?/p>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证据转化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证据转化的基本概述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理论上的细微界限并没有完全斩断二者在处理案件上的内在牵连?/p>
致使违法与犯罪案件之间的移送程序日趋密切。某些行政违法行为在性质上构成犯罪后,则?/p>
送至专门的侦查机关进行处理。由于我国行刑衔接证据转化制度存在立法上的缺失,导致专门
的刑事侦查机关对移送的行政证据如何使用无章可循,进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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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同是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有的直接作为刑事证据用于司法活动;有的以此为线索进行相?/p>
的调查收集;有的则以证据形式和种类为标准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转化后使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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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p>
做法各成一体,严重冲击了司法的统一性。为此,
2012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设置专门条
款来解决这一问题,并于此后出现了一系列配套的司法解释,使该项规定趋于完善。但实践?/p>
仍存在急需厘清的一系列基本问题,行刑衔接证据转化制度的法理基础为何?新法的规定是否
意味着所有的行政证据都可以毫无限制的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对上述仍存在诸多质疑的问题?/p>
行认真梳理和详细阐述,以期该项制度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p>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时证据转化的法理分析
(一)证据收集的不可重复?/p>
在相关法律对证据转化问题作出规定之前,对于行刑交叉案件,实践中多采取重新收集?/p>
方法以使行政证据的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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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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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证据的唯一属性决定其一旦收集提取便固定下来?/p>
收集程序和证据本身均不能再次重现,如果不能对行政证据加以利用,就会导致刑事案件的?/p>
据体系存在缺失,进而对最终结果的说服力产生强烈冲击。迫于这种压力,法律规定特定的证
据种类可以在行刑衔接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p>
(二)保障诉讼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