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管?/p>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管辖地的确?/p>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管辖地的确定
《合同法?/p>
第二百六十九条将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为:
“建
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
合同?/p>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p>
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
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p>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p>
(
一
)
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
起的诉讼?/p>
,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p>
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
讼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
成不动产?/p>
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p>
使用?/p>
收益、处分之间有着本质区别?/p>
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p>
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p>
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p>
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p>
“建设工程施工合?/p>
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p>
,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