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ï¼?/p>
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
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
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他同时å¼?/p>
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⑦如果这一区别
被混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社会关系å’?/p>
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具体言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不同意义ã€?/p>
(一)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
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ã€?/p>
“利益说”曾是公、私法划分标准的有力学说,这种论说是以利益多元化和多极化çš?/p>
客观存在为基础的。罗尔斯·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⑧。法å¾?/p>
与利益发生联系的纽带是利益主体的行为。法律主体的行为与一定的利益追求相关联,äº?/p>
们努力奋斗所追求的一切都与其利益相关。法律对正当利益的保护是通过设置适当的行ä¸?/p>
标准来完成的ã€?/p>
公法着重保护的公共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体的具体的和特殊的利益,其次也是其他
各种利益的平衡器,在其他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为政府实施调控和干预充当一个正当合ç�?/p>
的借口。公共利益是为维护共同体之间的共存共处而存在的,是共同体之间的最高利益和
根本利益。就实际情形而论,公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表现为各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秩序、安
全、公正、自由等人类基本的生存价值和制度环境ã€?/p>
私法主体在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区域内所寻求的是各自独立的私人利益,包括财产åˆ?/p>
益及人身利益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应当严格区别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和作为财产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