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损害责任的完善——以《侵权责?/p>
法》第七章的规定为视角
关键?/p>
:
医疗损害责任
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p>
内容提要
:
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当进一步完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应当增订医疗同意书制
度?/p>
医疗共同损害责任以及会诊行为责任?/p>
在此基础上建议制定专门的
《医疗损害责任法?/p>
?/p>
一、应当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
一
)
应当明确规定医方违反告知说明义务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是对受到医疗损害的患方提供全面的
法律
救济。患方依据《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规定的?/p>
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p>
?/p>
22
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方式和第
47
条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方
式,有权请求医方承担财产性赔偿和非财产性赔偿?/p>
《侵权责任法》第
55
条第
2
款规定:?/p>
?/p>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p>
?/p>
。根据《侵权责
任法?/p>
?/p>
2
条?/p>
?/p>
3
条的规定?/p>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告知义务是对患方民事权益的侵
犯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医疗机构承担的应当是侵权责任?/p>
而赔偿责任则是侧重于对被侵权人的财产性赔偿。有鉴于此,建议将该条中?/p>
?/p>
赔偿责任
?/p>
的规定修改为
?/p>
侵权责任
?/p>
更为准确?/p>
(
?/p>
)
应当全面肯定关于医疗水平的构成要素?/p>
日本的司法判例首创了
?/p>
医疗水平
?/p>
的概念?/p>
医疗水平是以地域、时间、资质等三要素为构成要件的?/p>
《侵权责任法》第
57
条规定,
?/p>
?/p>
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p>
医疗机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p>
。根据这一规定表明法律仅规定了医务人员应当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
应的诊疗义务?/p>
却忽略医务人员自身的条件?/p>
医务人员所在医疗机构条件以及当地的医疗?/p>
生条件?/p>
医疗地域性因素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综合性大
医院
与小医院的差别;
二是
经济
发达
地区与偏远地区的差别?/p>
我国幅员辽阔?/p>
人口众多且东西经?/p>
发展
不平衡,
医疗水平呈现
?/p>
?/p>
乡二元化
?/p>
?/p>
?/p>
东西部二元化
?/p>
的严重不公平局面。与城市和发达地区相比,广大
农村
及中?/p>
部偏远地区的公共卫生体系不健全,各地医疗人员的素质、医疗机构的设施质量参差不齐?/p>
同一等级的医疗机构和不同等级的相同职称的医务人员也有很大的差别?/p>
据此?/p>
建议将该?/p>
中的
?/p>
当时
?/p>
的规定修改为
?/p>
当时当地
?/p>
更为恰当和合理?/p>
(
?/p>
)
应当直接认定特定情况下医方的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58
条规定:
?/p>
患者有
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p>
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伪造、篡改或?/p>
销毁病历资?/p>
?/p>
。这一规定表明确,在出现上述列举的三种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之一的,
应当是直?/p>
?/p>
认定
?/p>
?/p>
而不?/p>
?/p>
推定
?/p>
?/p>
因为推定是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
一事实存在
(
或不存在
)
的假定,这种推定与证据问题息息相关,它可以免除主张推定事实的
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并把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p>
上述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