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p>
劳务分包与工程转?/p>
[
司法解释原文
]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p>
分包人签订的劳务?/p>
包合同,
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p>
予支持?/p>
[
条文主旨
]
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有关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p>
工程的应当认定为无效?/p>
将建设工程肢解后进行分包的亦应认定合同无
效;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也应认定为无效。而在实践?/p>
常常会出现总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将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
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p>
在这种情况下?/p>
不能认为是总承包人
或者分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劳务作
业分包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p>
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p>
工的劳动
。因此,总承包人与劳务作业发包人及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p>
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p>
系?/p>
劳务作业承包人对其承担的劳务作业向劳务作业发包人负责?/p>
承包
人向发包人就建设工程进行负责?/p>
但其中劳务作业部分由劳务作业承包
人与承包人共同向发包人负责?/p>
[
理解与适用
]
一、关于劳务分包的基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