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问题初探
一、分业经营、混业经营与金融控股公司
从各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来看,
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国家,
一类是以德国为代表?/p>
始终
坚持全能银行模式?/p>
银行不仅能够提供短期信贷业务和中间业务,
而且能通过证券承销和股

票投资等提供长期资本业务;甚至可以通过投资或持股与工商企业之间建立紧密联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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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全能银行毕竟还是银行,其银行部门与证券
部门实行严格的分离制度,
无法通过人员交流与信息交换进行不正当交易?/p>
此外?/p>
实行全能
银行模式的国家,
大多是银行业发达而证券市场相对比较弱的欧洲国家,
除德国以外,
还有

瑞士、荷兰、挪威、比利时和西班牙等?/p>
<FONT&NBSP;FACE=VERDANA>
另一类国家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此类国家大?/p>
经历过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两种极端不同的模式,
目前又在从分业经营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模

式发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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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p>
1929
年大危机以前实行的是典型的混业经
营模式。大危机的爆发导致了
?933
年银行法
?/p>
?/p>
?/p>
格拉?/p>
·
斯蒂格尔?/p>
?/p>
的诞生,该法明确?/p>
定商业银行必须与投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p>
格拉?/p>
·
斯蒂格尔?/p>
?/p>
的要点有
四:?/p>
1
)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2
)禁止商业银行拥有证券子公司;(
3
)禁
止投资银行接受存款;?/p>
4
)禁止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董事相互兼职?/p>
)
,分业经营模式从
此确立;
此后几十年中?/p>
分业经营模式逐渐抵挡不住国内金融创新浪潮的冲击和欧洲国家?/p>
能银行模式的竞争。伴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综合化、国际化趋势日益增强?/p>
1999
?/p>
出台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终于废止了
?/p>
格拉?/p>
·
斯蒂格尔?/p>
?/p>
,规定任何金融机构只要符
合条件都可以实行
?/p>
联合经营
?/p>
,组建金融控股公司?/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