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p>
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经济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p>
对于现在的国际贸易来说,
最大的一部分就是合同法,
我们要吃透各国的法律?/p>
能使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不吃亏,
在我们学习中我们经常都听说有大陆法系和英?/p>
法系但是我们知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吗?我们要研究两大法系在合同法?/p>
的区别我认为首先要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更深刻的去研究其它问题?/p>
它们的主要区别有四点?/p>
第一?/p>
历史渊源不同?/p>
英美法系是在广泛吸收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的?/p>
?/p>
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p>
普通法构成其法律制度的基础?/p>
大陆法系是在
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p>
以罗马法为蓝本演变而成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
法体系,是构成其法律制度的支柱?/p>
第二?/p>
法律结构不同?/p>
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判例?/p>
援引先例成为一个重要原则;
法官不仅司法?/p>
还能立法?/p>
虽有制定法但是未编纂大陆类型的法典?/p>
大陆法系?/p>
家不存在判例法(行政法院除外?/p>
,重视法典的系统编纂,以成文法典作为基本
表现形式,法官只按法律的规定,司法官不能充当立法者?/p>
第三?/p>
思维法式不同?/p>
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
一般采用归纳法的法律推
理形式,
先从大量的案例中归纳出普遍的原则?/p>
然而得出结论,
因而又被称为归
纳法。大陆法系采用的演绎法的推理形式,先从法律原则(大前提)演绎到具?/p>
的案由(小前提)
,再推导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演绎法?/p>
第五,法律范畴不同。英美法系采用有普通法、平衡法之分,民法没有形?/p>
统一体系而分别存在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实行?/p>
商合一?/p>
公私法的划分也不严格?/p>
大陆法系没有普通法与平衡法的范畴,
民法?/p>
成统一独立的部门,实行民商分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较为严格?/p>
现在我们可以研究两大法系的区别了?/p>
现在我们选取两大法系的两个国家英
国和法国进行比较?/p>
首先,大陆国家的合同法认为是一个叫“债法”的更大?/p>
法律分支的一部分,合同法产生“合法债务”的可能根据之一,并且扩大到合法
债务的各个方面,
不仅是怎么产生的,
也有怎么履行?/p>
当事人怎样能够免除履行?/p>
不履行时发生什么结果,所有大陆法国家基本概念就是“债”的概念,而英美法
(普通法)国家没有这个概念。大陆法国家没有财产委托的分类和信托的概念,
因而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概念比英美法国家要广一些?/p>
在英国和法国?/p>
合同法的演变有显著的差别?/p>
由于合同是交易中必需的文件,
因此,普通法赋予合同以约束力。当合同
中的“允诺”作为协议的一部分时,
它就可以由根据合同而提起“赔偿”之诉所认可。并且,根据英国法,在这案件
中,
合同存在的实质因素仅仅是对原告在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允诺提出了
对价?/p>
与此相反?/p>
在法国和其它欧洲大陆法国家,
认为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的?/p>
因是道义上的,而非经济上的?/p>
“一个人必须信守诺言?/p>
,这是教会确认的规则?/p>
教会法学者成功的将其引入法律?/p>
基于这一点,
协议和无偿的允诺之间就不应当
有区别,
对价是没有必要的?/p>
因为法院将强制执行所有的允诺?/p>
在美国的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