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ï¼?/p>
西德与丹éº?/p>
,
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æ‰?/p>
.
上述国家曾于
1964
å¹?/p>
12
�/p>
1
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
1965
å¹?/p>
6
�/p>
9
日签订了《德丹条约ã€?/p>
.
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
间的部分边界çº?/p>
,
即从海岸到海é�?/p>
25
里至
30
里外
,
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å‡?/p>
.
但他们无法就
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è®?/p>
.
因为
,
西德认为
,
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
,
而且
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çš?/p>
.
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çš?/p>
,
其海
岸线向内弯曲很大
,
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
,
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
大陆架区åŸ?/p>
,
面积仅占北海海床çš?/p>
5%,
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å�?/p>
10%
11%.
西德声称
,
等距离原
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
,
否则
,
便属于特殊情å†?/p>
.
而丹麦和荷兰则坚æŒ?/p>
适用等距离原åˆ?/p>
.1966
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
.1967
å¹?/p>
2
�/p>
20
æ—?/p>
,
西德分别同丹éº?/p>
,
荷兰签订特别协定
,
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å†?/p>
.
当事
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åˆ?/p>
,
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
商划ç•?/p>
.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
,
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ç«?/p>
,
但由于结论相å�?/p>
,
所ä»?/p>
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å†?/p>
.1969
å¹?/p>
2
�/p>
20
æ—?/p>
,
法院ä»?/p>
11
票对
6
票判å®?/p>
,
西德没有ä¹?/p>
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åˆ?/p>
.
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å†?/p>
,
依照公平原则
,
通过协议æ�?/p>
划定
,
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æœ?/p>
.
与此同时
,
法院也未接受
西德的论点ã€?/p>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åˆ?/p>
(
一
)
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ç‚?/p>
,
驳回了它要分å¾?/p>
"
公正和公
平的一ä»?/p>
"
的要æ±?/p>
,
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
,
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
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ç•?/p>
.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ä¾?/p>
1958
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
6
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ç‚?/p>
,
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
,
在法律上并不受第
6
条规å®?/p>
的约æ�?/p>
.
况且
,
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åˆ?/p>
.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