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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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研?/p>
作者:侯国?/p>
谢福?/p>
来源:《中国检察官
·
经典案例版?/p>
2013
年第
02
?/p>
[
基本案情
]
1994
年至
2011
?/p>
4
月案发前,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先后在南京市秦淮区城镇建设综合开?/p>
总公司(以下简称秦淮城镇开发公司)、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光拆迁公
司)工作。在此期间,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p>
其中戴某某所拥有的存款、债权、房产、车辆等财产以及用于家庭开支等支出,共计折合人?/p>
?/p>
768
万余元,戴某某能够说明来源的家庭资产与家庭支出折合人民币
660
万余元,其余价?/p>
人民?/p>
108
万余元的财产戴某某无法说明其来源?/p>
[
本案争议焦点
]
(一)戴某某主体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p>
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先后工作的单位中,秦淮城镇开发公司系国有企业毫无疑问,但是该?/p>
业于
2004
年改制,改制后戴正国被聘任至风光拆迁公司任副经理,负责公司拆迁业务的?/p>
理。对于戴某某在风光拆迁公司工作时的身份认定存在争议?/p>
(二)关于戴某某来源不明财产金额的认?/p>
《刑法修正案(七)》虽然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既包括其现有资产,也包括一?/p>
时期内的支出,但是具体的计算方式和认定标准还是存在诸多意见不统一的地方。比如:
1.
办案机关目前已查明戴某某涉嫌受贿的金额为
32.9
万元。而据戴某某供述自己在
2007
年至
2010
年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先?/p>
11
次收受贿赂共?/p>
35.7
万元。受贿所得是否应?/p>
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在办案机关认定的受贿金额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受贿金额不一致时,在?/p>
算来源不明财产时受贿金额如何体现?/p>
2.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戴某某供述在其父母房屋拆迁和本人购买房产过程中,其父母先后数
次赠与共?/p>
169
万元,而根据戴某某父亲的证言证实:其平时经常会资助戴某某钱,最多的一
次是十几万元,这些年一共赠与戴某某?/p>
100-200
万元钱,具体金额记不清楚了。在赠与金额
难以确定时,对此笔事实计算戴某某合法收入时如何认定?
3.
另外戴某某供述称自己近几年来通过赌博收入有近
30
万元,但是提供不了明确的线索
供办案机关查证,对于此种无法核实查证,性质上又带有
?/p>
非法收入
?/p>
嫌疑的财产是否应当算?/p>
来源不明财产?/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