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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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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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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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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p>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p>
第二?/p>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
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p>
第三?/p>
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
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p>
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p>
保险责任
第四?/p>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
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
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p>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p>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p>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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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之内经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