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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一、我国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的通过是我国法制史上一个里程碑,是中国

私法的重大进步。对我国物权的规范和物权理论的发展有着

非常重要影响。作为物权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公示公信规则

在《物权法》中延续了以往的立法思路,采纳债权形式主义

与公示对抗制度相结合的模式?/p>

 

我国《物权法》第

6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更和消灭?/p>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p>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p>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确立了“变动公示主义”,即公

示制度公示内容为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

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p>

 

《物权法》第

23

条、第

24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7

条对动产物权变动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第

23

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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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p>

主要是指以下情形?/p>

其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即《物权法》第二章?/p>

三节规定的通过征收、生效的法律文书、继承等法律事实?/p>

得动产物权的情形;其二,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也属于动产物

权的设立,但是由于抵押权的设立无须转移抵押财产的?/p>

有,所以不存在交付问题;其三,动产留置权是法定担保?/p>

权,不因当事人合意而产生,因此也无须自交付时设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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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一、我国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的通过是我国法制史上一个里程碑,是中国

私法的重大进步。对我国物权的规范和物权理论的发展有着

非常重要影响。作为物权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公示公信规则

在《物权法》中延续了以往的立法思路,采纳债权形式主义

与公示对抗制度相结合的模式?/p>

 

我国《物权法》第

6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更和消灭?/p>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p>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p>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确立了“变动公示主义”,即公

示制度公示内容为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

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p>

 

《物权法》第

23

条、第

24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7

条对动产物权变动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第

23

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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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p>

主要是指以下情形?/p>

其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即《物权法》第二章?/p>

三节规定的通过征收、生效的法律文书、继承等法律事实?/p>

得动产物权的情形;其二,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也属于动产物

权的设立,但是由于抵押权的设立无须转移抵押财产的?/p>

有,所以不存在交付问题;其三,动产留置权是法定担保?/p>

权,不因当事人合意而产生,因此也无须自交付时设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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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一、我国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的通过是我国法制史上一个里程碑,是中国

私法的重大进步。对我国物权的规范和物权理论的发展有着

非常重要影响。作为物权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公示公信规则

在《物权法》中延续了以往的立法思路,采纳债权形式主义

与公示对抗制度相结合的模式?/p>

 

我国《物权法》第

6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更和消灭?/p>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p>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p>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确立了“变动公示主义”,即公

示制度公示内容为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

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p>

 

《物权法》第

23

条、第

24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7

条对动产物权变动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第

23

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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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p>

主要是指以下情形?/p>

其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即《物权法》第二章?/p>

三节规定的通过征收、生效的法律文书、继承等法律事实?/p>

得动产物权的情形;其二,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也属于动产物

权的设立,但是由于抵押权的设立无须转移抵押财产的?/p>

有,所以不存在交付问题;其三,动产留置权是法定担保?/p>

权,不因当事人合意而产生,因此也无须自交付时设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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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 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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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一、我国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的通过是我国法制史上一个里程碑,是中国

私法的重大进步。对我国物权的规范和物权理论的发展有着

非常重要影响。作为物权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公示公信规则

在《物权法》中延续了以往的立法思路,采纳债权形式主义

与公示对抗制度相结合的模式?/p>

 

我国《物权法》第

6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更和消灭?/p>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p>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p>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确立了“变动公示主义”,即公

示制度公示内容为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

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p>

 

《物权法》第

23

条、第

24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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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对动产物权变动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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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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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动产物权的情形;其二,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也属于动产物

权的设立,但是由于抵押权的设立无须转移抵押财产的?/p>

有,所以不存在交付问题;其三,动产留置权是法定担保?/p>

权,不因当事人合意而产生,因此也无须自交付时设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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