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的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一、我国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的通过是我国法制史上一个里程碑,是中国
私法的重大进步。对我国物权的规范和物权理论的发展有着
非常重要影响。作为物权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公示公信规则
在《物权法》中延续了以往的立法思路,采纳债权形式主义
与公示对抗制度相结合的模式?/p>
我国《物权法》第
6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更和消灭?/p>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p>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p>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确立了“变动公示主义”,即公
示制度公示内容为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
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p>
《物权法》第
23
条、第
24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7
条对动产物权变动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第
23
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p>
?/p>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p>
主要是指以下情形?/p>
其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即《物权法》第二章?/p>
三节规定的通过征收、生效的法律文书、继承等法律事实?/p>
得动产物权的情形;其二,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也属于动产物
权的设立,但是由于抵押权的设立无须转移抵押财产的?/p>
有,所以不存在交付问题;其三,动产留置权是法定担保?/p>
权,不因当事人合意而产生,因此也无须自交付时设立。因